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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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目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有关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严肃教学过程,规范教学秩序,加强教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能够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严格性,做到依法治教、治教必严,全面提高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科学发展。二、基本原则1、出事必查、事故必处、处理必严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考虑后果影响的原则。3、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4、自报、举报、投诉相结合的原则。5、建立事故认定申请复议制度的原则。6、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三、

2、教学事故定义与分类1、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或违反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的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2、教学事故按照性质分为三类,即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四、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为执行组长、由教务科、教研督导室、人事科、学生科、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职工)代表组成的教学事

3、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研督导室。2、教学事故发生后,除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外,可以由事故所在部门报告、教务科巡堂组报告及事故知情人举报等形式指认。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负责查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在三日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并对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拟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可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直接核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定事故等级。4、凡被认定为严重、重大教学事故的事件或行为,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5、教学事故认定后,

4、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通知单,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应及时告知事故责任人。6、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纪委书记任执行主任、人事科科长、办公室主任、教务科长等组成的教学事故处理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人事科。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等级的认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以通知下达之日计)向学校教学事故处理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未提出复议或申请复议理由不充分的,视为处理决定有效,学校即下达处理文件。五、教学事故级别与类型(一)下列各类情况之一,属于一般教学事故:1、教学类(1)任课教师在教学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造成不良影响。(2)非不

5、可抗拒的特殊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内。(3)上课未带教案。(4)上课(考试)期间,移动通讯工具发出响声,或接打手机,收发短信。(5)上课(监考)期间,无正当原因离开教室或教学场所(5分钟以内),去做与课堂教学(考试)无关的事情。(6)上课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7)课堂教学中有学生做与学业无关的事情发现而不制止。(8)整个学期布置批改作业量未按授课计划要求完成,影响课程教学质量。(9)未按规定进行辅导答疑。(10)学生成绩登录、试卷核分等出现5人以下的错误。(11)任课教师延迟学生成绩报送3天以内,致使成绩管理人员无法按期汇总学生整体成绩,致使学

6、生学籍处理时间延误。(12)在实训(实习)教学中因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价值300元及以下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13)试题内容和题量不当,致使在规定的考试时段内出现未达30分钟的时间有1/2及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延长考试时间达30分钟以上50%及以上的学生才能完成答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2、教学管理类:(1)教学管理人员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更改课程表,未能及时通知到相关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活动冲突和教学场地冲突或遗漏教学任务,但处理及时(十分钟以内)。(2)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教学研究项目,未按时完成上报。(3)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未按规定

7、的时间下发教学任务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排定课表。(4)试卷印制粗糙、卷面字迹不清,或试卷分拣有重大失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严重影响学生成绩。(5)教务科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聘用不具备任教资格的人代课。(6)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成绩证明。(7)未能按时发放学生成绩汇总表或补考通知。(8)有监考任务而因公外出,未能事先到教务科办理人员调整手续。3、教学保障类:(1)教室内讲台、讲桌、黑板、灯管等损坏,影响使用,经报修后2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无答复。(2)公用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3)没有提前准备好教学设备、教学用具(粉笔、黑板擦等),影响正常

8、教学进行。(4)多媒体教室、合班教室、实训室等未及时开门,影响教学秩序。(5)接到教学设备故障投诉后,24小时以上仍无处理结果。(6)教学设备或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或丢失影响教学,导致一般后果。(7)教务科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图书馆报送教材样本,或漏订、错订教材且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图书馆未及时采购,导致上课时学生无法领到教材。(二)以下各类情况之一,属于严重教学事故:1、教学类(1)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擅自删减学期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及以上。(2)因公因私外出或不能正常上课,事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书面调代课手续,私自请人代课、调课、减课4学时以内者工(3)未按学校规

9、定的程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4)非不可抗拒的因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5分钟,监考人员迟到515分钟。(5)课堂教学出现重要概念错误,对学生的课程学习造成不良影响。(6)整个学期布置批改作业量未完成授课计划的三分之二,或任课教师不批改及评讲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或未实习或实习结束未填写实习评语,或遗失学生实习手册。(7)在实训实习教学中,因教师擅离工作岗位或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价值300一3000元的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或造成人员受伤。(8)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纪律

10、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聚集聊天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515分钟;在考场上从事与监考职责无关的事情,经查实者。(9)命题不认真,造成试题有35处错误,影响学生正常考试。(10)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判卷,提高或压低少数学生(310人)考试成绩。(三)任课教师延迟学生成绩报送47天,致使成绩管理人员无法按期汇总学生整体成绩,致使学生学籍处理时间延误。(12)有证据表明,考试前给学生以复习、串讲或其它形式泄题。(13)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14)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后果严重;或造成财产损失IoOO元以上。(15)学生成绩登录、试卷核

11、分等出现5人以上错误。2、教学管理类:(1)因排课失误,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教学秩序受到较大影响。(2)教学管理人员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更改课程表,未能及时通知到相关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活动冲突和教学场地冲突或遗漏教学任务,导致学生延迟上课超过10分钟。(3)监考人员、阅卷教师、试卷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4)考试前试题保密措施不力,造成试题泄露。(5)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6)所选教材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要求,或未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或其它相关书籍。(7)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

12、学事故隐瞒不报。3、教学保障类:(1)教务科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图书馆报送教材样本,或漏订、错订教材且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图书馆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有学生无法领到教材,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2)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3)没有提前准备好教学设备、教学用具(粉笔、黑板擦等),严重影响正常教学进行。(4)未备齐实训实习教学所需的材料及各种物品,准备不充分,致使实训实习教学无法按时进行。(5)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6)对其

13、它故障,如照明电器、电源和电教(扩音和投影、放音收音)设备的故障在开学和开考前未及时检修,影响正常教学和考试。(7)对上课和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故障,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检修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抢修,影响教学和考试正常进行。(三)下列各类情况之一,属于重大教学事故:1、教学类(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训、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思想,或进行传销、推销、营利活动,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内容,道德品质败坏,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2)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教学基本文件(教学进度授课计划、教案、学生成绩登

14、记表等)。(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4)任课教师不听取授课班级大多数学生的意见,不改进教学方式,备课敷衍,导致课堂讲授多次出现概念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并经教务科、教育研究室组织听课评估,教学效果差。(5)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给学生身心造成重大伤害,导致严重后果。(6)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7)事先未办理书面请假、调课手续,擅自让学生改上自习达2节以上。(8)上机考试课程因任课教师原因,致使学生参加考试,而成绩未能保存,

15、导致考试失效。(9)命题失误,审核人未严格把关,造成考试失效,导致整门课程必须重考,严重影响学生成绩。(10)在实训(实习)教学中,因指导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价值3000元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或造成人身重大伤害。(三)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批改试卷草率、分数评定随意,或在阅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擅自将10人以上考核合格的学生成绩评定为不合格,或将实际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成绩调整为合格成绩。(12)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2、教学管理类:(1)篡改学生的学历、学籍、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2)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数据等重要教学、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档案。(3)唆使、纵容、包庇、协同学生在考试中代考等舞弊行为。六、教学事故处理规定(一)责任追究1、教学事故发生后,经查实,属个人责任,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凡不属个人责任,应追究事故责任科室领导责任。2、对隐瞒教学事故的人员或科室,将根据隐瞒事故的种类,视其情节,对当事人或科室领导按连带责任作教学事故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查处。(二)对责任人的处罚对造成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调离教学(教学管理)岗位、缓聘、解聘、扣减津贴、取消评优资格、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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