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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公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公章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公章包括事务所行政章和事务所财务、业务、发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务所印章。第三条公章的保管由本所执行主任负责,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以及发票专用章本所授权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根据本规定给予公章的使用人(下称用章人)用章(盖章)。第四条所有公章均应置放于牢固的桌椅或抽屉内,放置公章的桌椅或抽屉应专门加锁。下班时应将公章锁于保险柜内。公章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公章应经常进行检查,细心保护,及时清洗。第五条本所职员、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因非业务使用事务所公章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执行主任批准后方可用章。公章使用登记表应载明需用
2、印文件的内容、文件的发往单位、是否涉及收费及收费金额等,用印人员应在审批表上签名。第六条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刑事辩护(委托)合同,统称业务合同;业务合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业务文书需要署名的;在签订业务合同后,需开具调查介绍信、行政介绍信(调查用)、致法院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介绍信、取保候审申请书、取证申请书、取证介绍信、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凭有效的业务合同向执行主任申请使用公章,无需提交公章使用登记表。第七条公章的使用原则上不能离开保管人的办公室,如办理事务所公共事务确有需要,必须经执行主任书面批准后方可由公章保管人携带于办公室外使用。第八条禁止在空白纸张上盖章外带使用。第九条专用格式的介绍信、致法院函、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书或文件原则上要在空白填写完整后才给予用章,若办理业务确有特殊需要,在文书或文件上填写使用人姓名后,经执行主任同意可以给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