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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公司购货单位及其采购人员、提货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L目的:确认购货企业合法身份,杜绝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2 .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购货单位的审核确定全过程;3 .职责:质量管理部、销售部;4 .内容:4.L销售部负责购货单位及采购人员、提货人员的合法资格证明的索取与初审,质量管理部负责购货单位及销售人员、提货人员的合法资格证明的审核、更新及归档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4. 2.购货单位及其采购人员、提货人员资格审核管理要求:4.2. 1购货单位自提药品应审核购货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提货人身份证复印件,提货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应加盖购货单位原印章;审核合格的资料由质量管理部归档备
2、查;4.2.2首次发生业务的购货单位应审核要求;4.2.2.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原印章:4.2.2.2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原印章;4.2.2.3药品经营企业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表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原印章;4.2.2.4药品生产企业须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表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原印章;4.2.2.
3、5对于部分不具备公章的个体诊所及个体药店,应由企业负责人在提供的证照上亲笔签字声明真实有效并按上手印后,可以认可;4.2.2.6购货单位采购人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应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4.2.2业务开展过程中购货方及采购人员、提货人员资质到期或者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再次审核;4.2.3购货单位发生以下情况的应重新进行审核:4.2.3.1购货单位发生质量事故;4.2.3.2购货单位被国家或省级药监部门、卫生部门通报处罚的;4.2.3.3购货单位出现假劣药品的;4.2.3.4发生信誉不良记录或其他不良行为的;4.2.3.5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进行审核的;4.3.审核依据:4
4、.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4.3.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4.3.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4.3.4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4.4.审核内容:4.4.1所有证件上标明的项目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生产范围或经营范围应一致;如有不一致应提供药监部门就、卫生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4.4.2购货单位的资质是否齐全,是否真实,证照的有效期是否超期,经营方式是否符合规定;4.4.3购货单位的采购人员、提货人员的资质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4.5未通过审核的,由质量管理部在系统中锁定,不得发生业务;4.6通过审核的,由质量管理部负责更新或建档,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以便于相关部门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