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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证员的品德、能力、业绩,依据人社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12021)59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在我省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资格名称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
2、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三、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第五条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第六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七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第八条学历与资历一、四级公证员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二、三级公证员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三、二级公证员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
3、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四、一级公证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三、已经离退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四级公证员一、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二、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办理基本的公证事项和事务。三、年均办理公证5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1件,无错、假公证。第十一条三级公证
4、员一、专业理论知识与工作经历、能力(一)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二)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三)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二、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一)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IOO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2件,无错、假公证。(二)获县(处)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地)级以上公证协会表彰奖励。(三)参加市(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公
5、证质量检查评查,案例研讨、专家评议或典型案例评选等。(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完成市(地)级以上公证相关研究课题,或提出立法建议或提出专业规则被市(地)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采纳并推行。(五)编辑主写的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第十二条二级公证员一、专业理论知识与工作经历、能力(一)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二)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三
6、)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四)有较强的公证法律事务相关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政策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二、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一)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业务2件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肯定。(二)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15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3件,无错、假公证。(三)获市(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省级以上公证协会表彰奖励。(四)参加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
7、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公证质量检查评查,案例研讨、专家评议或典型案例评选等。(五)作为课题主要参与者(前3名),完成省级以上公证相关研究课题,或提出立法建议或提出专业规则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采纳并推行。(六)编辑主写的2个以上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第十三条一级公证员一、专业理论知识与工作经历、能力(一)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二)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和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三)能够独立负责某领
8、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四)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二、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一)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业务3件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肯定。(二)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2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5件,无错、假公证。(三)获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中国公证协会表彰奖励。(四)参加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或举办的公证质量检查评查,案例研讨、专家评议或典型案例评选等3次以上;或参
9、加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上述相关专业活动。(五)作为主要参与者(前3名),完成国家级公证相关研究课题,或提出立法建议或提出专业规则被国家级行政机关或行业采纳并推行。(六)编辑主写的3个以上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七)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采用。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第十五条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不少于”“以上”均含本级(本数)。第十六条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第十七条申报人员取得与本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第十八条优秀公证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