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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变的校舍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建设报批和工程招投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必扩建校舍的选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坚决避免在灾害高危险地区新建校舍。新建、改扩建校舍建筑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委托有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条学院的水、电、气及食堂锅炉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
2、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的规范标准进行选址、施工和安装。第三条完善减灾、防灾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逃生自救器具、应急照明灯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地,要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第四条应对学生宿舍、校园内教职工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电脑室、图书室、会议室等人群较集中场所列为重点监控部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第五条落实房屋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每年一档的危房档案、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管部门等相关情况资料都记录在档,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主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确认为危房的马上停止使用;危害程度不严重的房屋,通过抢修、维护后经有资质
3、的房屋安全专业鉴定部门确认后方可使用。危害程度的房屋,应立即封闭或撤除。第六条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和避雷、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对电路、锅炉、煤气、化学物品等易引发火灾的设施、物品重点进行检查,对避雷、防雷设施重点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七条指定专人,对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实验室、宿舍、食堂、浴室、文体活动等场所用电、用火安全进行管理和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制度。第八条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向师生员工宣传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实验操作等安全知识,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他们提高应对各类险情的能力。第九条学院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指导学生预防事故和实施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第十条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防火,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应急预案要体现及时性、有效性。已经制订的应急预案,要根据学院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第十一条加强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学院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使师生掌握在各种突发性灾难面前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要将应急演练纳入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落实具体人员。值班人员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按规定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