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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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激励和保障等活动。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概念】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前款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

2、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影视广播节目、网络信息内容等;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阅读服务、陈列展览、文艺培训、影视广播节目播放、互联网上网、普法教育、科学普及、节庆、体育健身等。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

3、】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实现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电影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六条【纳入规划和指导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实际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作生产提供优秀的公共文化产品,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开展形

4、式多样的公共文化活动。第七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并调整本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该实施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的指导标准。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或者实施目录并组织实施,该实施标准或者实施目录应当不低于上一级实施标准,并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作出调整。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第八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第九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下列公共文

5、化设施:(一)地级以上市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二)县(市、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三)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分别建设综合文化站(中心)、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第十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设本条例第九条以外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功能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相应公共文化设施。第十一条【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新或者旧城改造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求】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

6、新或者旧城改造时,对不符合标准或者无法满足需求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后,鼓励原有设施继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十二条【居民住宅区建设之公共文化设施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人口、占地规模和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鼓励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居民住宅区按照建设条件和居民意愿进行补建。第十三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选址】建设单位应当就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征求公众意见,选址应当充分考虑人口分布、交通便利、方便使用等因素。政府投

7、资建设的功能相近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保持合理的空间距离。第十四条【保护公共文化设施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第十五条【保护公共文化设施二】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面积、设施配置标准等不得降低并且符合发展需求。拆除公共文化设施的,应当在新的公共文化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第十六条【公共

8、文化设施设计和建设原则】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实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充分融入本地文化特色。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和便利老年人、儿童的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第十七条【配置和更新服务资源和设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资源和设备,合理划分设施功能区域,加强经常性维修维护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转,提高使用率。第十八条【安全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每年组织不少于二次的实际演练。公共文化设

9、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对公共文化设施本体的安全评价。在公共文化设施内举办的公众活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维护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举办公众活动的依据。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第十九条【履行国家安全责任】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第二十条【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的行为规范】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爱护设施设备,不得开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损坏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设施设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有前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行为的,应

10、当予以制止、劝离。第三章公共文化产品、活动和其他服务第二十一条【促进公共文化产品提供和传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二十二条【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国有文艺院团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阅读服务、陈列展览、艺术培训、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等,并为公众获取文化服务、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二十三条【培育打造地

11、方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挖掘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等岭南特色文化资源,大力传承弘扬革命文化,支持和引导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群众文化惠民活动,培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品牌。第二十四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其基本服务项目应当免费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不得因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第二十五条【面向特殊群体免费开放及收取费用制度】公共

12、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常年向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非基本服务项目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修缮、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限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时限,进一步加强延时开放、错时开放,鼓励开展夜间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

13、开放时间。第二十七条【扶助农村地区、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扩大农村地区、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产品的覆盖范围,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地区、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文化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派遣文化工作者到上述地区辅导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第二十八条【在特殊区域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军营、校园、社区、企业、农村和其他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开展流动文化服务。第二十九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构建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推进公共

14、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实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共建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文化资源,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通过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等方式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存储、传输、供给和覆盖能力,提供方便快捷、丰富精准的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运用新媒体、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元宇宙等新型载体或者技术手段提供形式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和云剧场等线上文化空间。第三十条【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自治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公众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文化活动。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不得

15、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托文化馆(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因地制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并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自身文化建设,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学校应当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加强对学生文艺、体育素质的培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群众文化活动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开展的文化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

16、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用于公共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创新社会力量参与方式和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建、共建公共文化设施和老旧公共文化设施更新升级,打造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人文品质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合作运营、服务置换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为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三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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