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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规范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关于印发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一级企业。第三条国有参股企业开展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2、规定提请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根据出资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单位。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一节投资的范围、原则及监管职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增资扩股、新设或认购基金等。企业投资应当包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投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定,需要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审议的投资项目。纳入国家、省、市(含部门)重大投资项目
3、库的投资项目,或根据国家、省、市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需提请市国资委、市政府、市委决策的投资项目应当作为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第六条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有资本总体布局;(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公司章程,突出主责主业,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市场经营能力、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四)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五)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第七条企业不得开展以下投资:(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二)不符合土地使用、
4、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金来源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三)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四)非金融类企业以理财为目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高风险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研究和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二)指导督促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S)按规定权限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及事项进行审批;(四)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完善投资决策程序,监督检查相关程序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五)督促指导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专项审计等动态监督管理;(六)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5、的进行责任追究;(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第九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加强风险管控,提高投资回报,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二)编报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S)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四)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成本,提升投资效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五)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六)健全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七)按相关规定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A)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九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节投资决策制度及程序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和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S)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A)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九)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对所出资企业投资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一条企业应当
7、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提出。投资项目由企业提出,企业按内控程序对项目进行讨论,认为可行后启动项目相关前期工作;(二)前期调查研究。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收益、现金流、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效益指标的分析;投融资方案、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项目在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方面的风险分析、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内容。必要时企业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评估报告、开展项目论证等。企业开展并购项目的,还应当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尽职调查,开展清产
8、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的投资价值、投资回报与投资风险;(S)风险审查。企业风险审查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场和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市场、效益、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审查,形成风险审查意见;(四)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评议。企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评议,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市场前景、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资金需求及投入、项目技术工艺、项目风险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五)党委会研究讨论。企业党委会对投资项目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六)董事会审议。企业董事会结合党委会研究讨论意
9、见,组织开展项目审议。按规定需提请市国资委、市政府、市委决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按程序报请研究。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决策程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应当严格依次进行,上一个决策程序未履行或者未通过的,不能进入下一个决策程序。第三节投资项目事前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及主营业务等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在建项目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新投资项目应当由企业按内控程序对项目进行讨论,提出初步的项目投资建议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二)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S
10、)每一单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预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书面报告市国资委。第十四条企业新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一)单项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企业按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决策;(二)单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8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S)单项投资8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不含)以下的,经企业董事会、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四)单项
11、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经企业董事会、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上述投资额度涉及合资合作的以企业实际投入金额为准,涉及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以企业按持股比例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为准。第十五条企业新投资项目按规定需提请决策的,应当结合投资项目实际,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项目投资请示文件;(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论证意见、法律审查意见、风险审查意见及防控措施等,其中,并购项目还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S)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有效性
12、、可靠性负责。按规定由企业决策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等规定,从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企业项目投向、投资收益能力、决策程序等方面,对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或决策程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市国资委、市政府、市委决策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三)经审查,投资项目程序规范全面、内容合法合规、材料完备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策;(四)投资项目按规定需要提请市政府、市委决
13、策的,应当在作出拟同意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市委请示。第十七条企业开展并购项目的,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当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第十八条项目投资决策权和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及二级子企业行使。确因客观原因需要三级子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授权实施。第十九条企业投资设立全资或控股二级子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进行注册登记。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由市国资委、市政府、市委决策的,未经批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
14、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投资,也不得签署任何投资协议、文件。第二十一条企业新投资项目经依法决策后,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申请办理。第四节投资项目事中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并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项目信息。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管提示并要求其限期依法整改。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
15、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或再次提请决策。如出现不利于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时,应当研究并启动项目依法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和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项目投资额变化超过30%的;(二)项目依法中止、终止或退出的;(三)对股权比例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可能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五)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五条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采购,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第二十六条企业股权投资应当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审计、市场监管、金融工作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节投资项目事后管理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含续建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S)投资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