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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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岗位目录见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温岭户籍以下人员:城镇“4050”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城乡低保户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城镇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与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等。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为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或有固定场所、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并具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能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置、适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录用非就业困难人员。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温岭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并填写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2),经镇(街道)或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社局审核。经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由用

3、人单位面向社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也可委托人社局组织招聘。招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人社局、镇(街道)、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公共场所的显要位置发布招聘信息公告或通过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并核实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情况和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申请信息,结合岗位需求、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方面因素,通过集体协商、综合考评,择优确定拟录用名单并公示。用人单位应将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报录用名册(附件3)及时上报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将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汇总表报送人社局(附件4),人社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待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方

4、可开展用工,并应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协议)(附件5),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协议)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劳动者、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二、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公益性岗位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用人单位要对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明确公益性岗位职责,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

5、要建立监督考核制度,配备从事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应有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以周为单位的最低工作时间要求,督促在岗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确保公益性岗位不出现重岗、顶岗、空岗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台账资料管理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考勤记录的归档制度。对不再具备岗位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辞退。如需重新招工,仍按规定的招用程序择优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就业。对在录用环节中因报名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造成计划出现缺额的,可依次递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自然退出:(一)通过用人单位

6、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二)自愿退出岗位的;(三)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负责清退:(一)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二)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三)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四)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六)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三、公益性岗位的补贴对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

7、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用人单位在先行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相关待遇后,提出补贴申请,经镇(街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社局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公益性岗

8、位补贴审核表(附件6);(二)公益性岗位检查表(附件7);(三)工资发放银行回单;(四)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五)身份证(复印件);(六)考勤记录。对正常退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人社局应及时核实,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四、公益性岗位的监督人社局应当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劳动报酬发放、岗位履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估。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对发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财政局、审

9、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附件:1、温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目录2、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3、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报录用名册4、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汇总表5、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协议范本6、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表7、公益性岗位检查表温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目录L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就业援助、创业服务、用工监测统计等。2,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包括科技协理、护林防火等。3 .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包括医疗卫生协理、计生协管等。4 .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包括文化协理等。5 .基层法律服务类岗

10、位。包括法律协理、民事调解等。6 .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包括民政协理、护理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幼儿)、社区助老助幼助残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社会救助协理等。7 .基层市政管理类岗位。包括交通、城管、物业、殡葬、治安、工商、市场、税务、流动人口、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协管,村级规划建设等。8 .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包括保安、保洁、保绿,园林、公共设施、水电管理等。9 .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用人单位(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序号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地点聘用人员类别月工资额用工模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开

11、发公益性岗位情况镇(街道、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市就业处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市人社局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附注:表中的聘用人员类别填写九类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报录用名册用人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从事岗位月工资(元)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汇总表序号公益性岗位名称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形式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备注镇(街道、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市就业处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市人社局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附注:用工形式是指全日制或非全日制附件5: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协议范本全日制用工劳动合

12、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就业人员):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就业失业登记证号联系电话:为促进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甲乙双方秉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八条协议期限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一年一月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O第三条工作内容L2. 3. o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确应工作需要加班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付给乙方劳动报酬。四、劳动报酬第五条乙方按月计

13、酬,平均工资为元/月(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随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第六条甲方一般每月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七条甲乙双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八条甲方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14、,减少职业危害。七、协议的履行、变更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八、协议的解除、终止第十二条乙方要求解除本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九、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十、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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