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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社团导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提高学生社团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作用,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可持续发展,根据共青团、全国学联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决定实行学生社团导师制,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根据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组建的各级各类学生社团。第二条社团导师制是指符合聘用条件的教师或管理干部接受学生社团主管部门的聘用,在对学生社团建设与发展给予具体指导的同时,与所指导的社团成员之间建立联系,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和创新实践教育、专业技能训练等的工作制度。学生社团导师又称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第三条院团委是全院
2、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院级学生社团一般由各院系承办,作为社团管理指导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系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章学生社团导师的聘任第四条学生社团导师的聘任条件: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2 .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3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4 .愿意接受学院团委和院系的监督管理;5 .积极配合院团委组织开展各类学生社团活动。第五条学生社团导师原则上从本院教师和管理干部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竞赛、优秀人才培养等需要,也可以从院外选
3、聘。院内导师聘任前须经公开竞聘程序,由管理指导单位组织选拔认定、团委审核备案;院外社团导师由各院系与团委协商,视需要另行选拔、聘任。第六条每个学生社团原则上配备1名指导教师作为导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酌情增设厂2名指导教师。第七条社团导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填写学院社团导师聘任审批表(附件1),由管理指导单位审核后报院团委审核备案。经院团委审批后聘用并颁发聘书。第八条社团导师聘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社团与导师之间按自愿原则可以续聘。第三章学生社团导师的职责第九条社团导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团组织建设,要把学生思想政治教
4、育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十条学生社团导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指导学生社团按照工作计划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第十一条社团导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指导次数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40分钟),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每学期指导社团总课时不超过40课时,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集中展示活动2次以上。第十二条负责监督学生社团合理使用活动经费,积极帮助学生社团解决活动场地、经费等问题,并负责及时处理社团各类突发事件。第十三条参加
5、学院组织的社团工作会议和活动,对全院学生社团的发展、建设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意见与建议。第十四条关心关爱学生社团会员,切实维护社团会员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导师要认真填写学院学生社团导师日常工作登记表(附件2),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并于每学期末,将登记表和本学期工作总结交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单位和院团委。第四章学生社团导师的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社团导师由社团管理指导单位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社团导师工作量由社团管理指导单位根据学院社团导师课时统计表和学院社团导师考核登记表(附件3)进行审核统计,由社团导师确认、各管理指导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团委。第十七条社团导师工作量以课时为单位,校内教师算作相应课时,每学年由校团委统计汇总后报学院教务处。第十八条学院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导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社团导师颁发证书并备案。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院团委有权解聘学生社团导师:1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工作职责的;2 .不能胜任或专业特长不适合做社团指导工作的;3 .学生社团对导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的;4 .其他影响聘用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