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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师资培训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实现争创一流学科的目标,进一步优化教职工学历结构,提升师资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大学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依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师资培训费的设置第二条师资培训费是为了提高新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打牢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及综合素质而设立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第三章师资培训费的适用范围第三条师资培训费主要用于开展新教师岗前培训,资助教职工国内外进修学习,
2、提升师资队伍水平相关培训等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1 .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培训费、教材费及承担校内授课任务教师的课酬;2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学费;3 .国内访学进修的学费、往返交通费等;4 .出国留学外语培训费(原则上从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开支,不足时由师资培训费支付);5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部分相关费用;6 .其他与师资培训活动相关的费用。第四章师资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借款程序。根据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及要求,岗前培训的培训费经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预借款;其他与师资培训相关的活动一律不预借款。第五条经费报销的程序。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国内访学进修、出国留学外语培训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等相关费用由教师先行垫付,经培训成绩合格或完成学习任务,按期回校并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凭培训合格证书、相关考核材料和发票,经财务处审核合格,按标准给予报销。第六条师资培训经费是学校设立的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统筹安排使用,不下拨到各二级单位。第七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师资培训费用于青年教师培养的比例不少于60%,以帮助和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为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第八条师资培训费资助的教师调离或者辞职时,未达到约定服务年限的,需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学校退缴资助的费用及违约金,返回的费用入师资培训费。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