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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法律咨询制度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政府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乡属各单位、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政府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政府办公室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提请领导班子会决定是否应聘。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乡政府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第三条:乡政府与聘请方应
2、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各乡属单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S)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
3、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A)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第五条:担任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
4、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A)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第八条:乡政府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政府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