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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省纪委省监委机关关于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各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在职党员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减去住房公积金(个人扣缴)、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工会会费、个人所得税。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
2、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OO元)者,交纳1.5%;100OO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计算基数为: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二、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o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o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三、党员应当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
3、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四、各党支部每月月底将所属党员交纳的党费收齐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缴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党委在交通银行开设的党费账户,一律不得以现金方式上缴党费,也不得将党费转到具体负责党费工作的相关人员个人账户上,不得公款私存。五、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机关党委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六、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七、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八、党费使用范围包括: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
4、料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党内表彰所需费用;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开展主题党日等其他党组织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九、党费使用的标准具体为:各党支部每年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费用,机关党委结合实际具体统筹;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每名党员一次不超过1000元;补助生活困难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每名党员每年不超过3000元。十、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
5、少数人说了算。十一、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收缴的党费,按照不低于80%比例下拨,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十二、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财务部门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执行。十三、各党支部党费收缴应明确专人管理,并建立收缴台账。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十四、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要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机关党委应每年向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委员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各党支部通报。十五、本制度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