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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
2、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IOO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举办者、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第五条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第
3、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构建食品安全村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农村集体聚餐相关信息,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现场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第七条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
4、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暂停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等紧急措施,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第二章聚餐举办者管理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当选择取得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承办者提供服务。第九条举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聚餐活动所在地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报告并填写市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见附件D,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承办者、所聘承办者的登记卡和健康证明以及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第三章聚餐承办者管理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包括“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提供农村
5、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第十一条对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当按照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登记时,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资料(纸质或电子形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纸质或电子形式)。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上门加工服务。第十二条
6、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应当参加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食品安全知识年度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第四章举办要求第十三条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螳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二)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7、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临时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三)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四)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冲洗等宜使用流动水。(五)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
8、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集体聚餐的,应当遵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会同聚餐举办者,在举办前2日向聚餐活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报送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年度培训考核合格信息;(二)向举办者出示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与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见附件4),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三)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四)在
9、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五)督促、配合集体聚餐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不得进行再加热;(六)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在承办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IOO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0、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五)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六)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五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摊贩登记卡的登记、管理工作。在食品摊贩登记卡上应做标记,标明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制作服务。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负责建立台账对农村集体聚
11、餐承办者进行登记和统计,每季度以纸质形式,在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对登记在册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名单进行公示。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和聚餐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集体聚餐承办者,发放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在其食品摊贩登记卡上增加标识说明。(合格证样式见附件6)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聚餐承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行为进行公示,并指导聚餐举办者选择
12、诚信、合法、规范的聚餐承办者:(-)一年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没有报告;(二)承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三)操作加工过程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保存、加工、采购、查验等规范,且拒不配合整改;(四)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2),签订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并根据聚餐举办规模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分级指导措施。现场指导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要立即提出改进意见,要求举办者或承办者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并如实填
13、写市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见附件5),存档备查。第二十条每餐聚餐人数IOO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导村(居)民委员会安排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第二十一条每餐聚餐人数500人以上(含500人)IOOO人以下的,由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第二十二条每餐聚餐人数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由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请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指导。第六章监管部门职责第二十三条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聚
14、餐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制定规范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的统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聚餐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二十四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第二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第二十六条县级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辖区保险机构加强食品安全保险宣传,依法合规办理有关保险业务,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和风险分担作用。第二十七条相关行
15、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主管行业集体聚餐行为,督促指导举办者主动履行报告等义务。第七章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聚餐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承办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后,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一条乡(镇
16、)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第三十二条县级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