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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
2、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前款住宅工程,指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包括住宅工程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本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指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或相关受益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第三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工程项目推行工程质量保险。上述住宅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必须购买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第二章保险范围及责任第四条工程质量保险的
3、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具体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L整体或局部倒塌;2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 .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4 .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5 .外墙面坍塌(含脱落)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6 .其它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7 .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保温和防水工程:1 .围护结构的保
4、温层破损、脱落;2 .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3 .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连接处)渗漏;4 .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5 .内外墙体开裂、砂浆空鼓。第五条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可以通过附加险的形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须连同主体结构一并投保,不可单独投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第六条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为5年,工程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承保范围内第(一)(二)项的保险生效期自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5、之日2年后起算;承保范围第(三)项保险生效期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住宅工程在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承包单位依合同进行维修。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第三章投保与承保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并
6、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保险费支付方式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分阶段支付,具体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内约定。同一住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在首次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前,与选定的保险公司签订整个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同一个施工许可的住宅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参建单位告知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相关情况,明确参建单位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义务。第十条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7、根据住宅工程风险程度、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和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等,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其中,风险管理费用不高于30%的保险费),所执行的条款费率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监管分局报备。保险费以工程竣工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作为保费的最终计算基数,出现保费差异的,实行多退少补。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说明原因,并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协
8、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具体赔偿方式以修复为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编制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理赔流程、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业主变更通知义务等。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一并交付业主。第十三条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承保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相关条件:(1)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达到50亿元;(2)保险公司近三年综合偿付能力、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三年皆不低于150%;(3)在国内2个或以上城市有住宅工程质量保险
9、承保经验,并有10个或以上承保案例。符合承保公司条件的保险公司,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上公示。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信息工作台账,做好承保、风险管理、出险理赔等信息的记录与统计。第四章风险及过程管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机构及其人员情况,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范围、实施计划、关键节点、重点工序,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具体事项和通知义务等。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应当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管理机构不得
10、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工作。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工程质量的风险管理机构:(1)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经验,拥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2)具有受保险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商委托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经验,并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工程师的工程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机构应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第十八条风险管理机构应按照风险管理合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以检查报告的形式报送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在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责任单
11、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将质量缺陷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说明材料,在整改时限内反馈至风险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后,由风险管理机构完成销项。质量缺陷逾期未改正的,由风险管理机构推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一步跟进处理。第十九条工程质量保险风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并向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和整改情况。建设单位接到过程评估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建设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
12、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第三方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二十条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风险管理机构的风控行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详见附件)。风险管理机构存在两次以上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其列入异常名单,自第二次被认定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之日起,1年内暂停在本市新承接风险管控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责。建设单位应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
13、建设单位与参建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合落实工作。第二十三条鼓励保障性住宅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方案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第二十四条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附件:风险管理机构负面清单附件风险管理机构负面清单1 .转包、违法违规分包业务;2 .机构、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虚假承诺行为;3 .机构、相关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4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说明材料,未即时推送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6 .按照规定和标准应当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7 .恶意压低价格等扰乱市场的;8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