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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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修订)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规范镇(街道)审批事项清单、执法事项清单及配合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三清单”)管理,按照关于开展优化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1)320号)、关于做好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执法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3)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事项准入,是指除“三清单”以外,依法确需镇(街道)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事项,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区级部门委托镇(街道)办理的工作事

2、项,均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三条下列工作不纳入事项准入范围:(一)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正)等,明确赋予镇(街道)职责的;(二)国务院、省政府等上级决定下放管理或服务层级,按要求镇(街道)应当承接的;(三)因职能调整,明确镇(街道)增加相关职责的;(四)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镇(街道)办理或者配合的;(五)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遵循“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权责一致、完善保障、配套衔接、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五条建立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编办牵头,区政府办公

3、室、区司法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审核拟进入镇(街道)工作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第六条未经审核批准,区级部门不得随意将“三清单”之外的工作事项交由镇(街道)承担。第七条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程序:(一)申请。拟进入镇(街道)的工作事项,由区级部门或镇(街道)提出申请,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向区委编办提交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申报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事项名称、申请理由或依据和工作时限等内容。(二)审核。区委编办商请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准入镇(街道)工作事项,充分征求有关单位、镇(街道)的意见建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

4、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三)准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工作事项,由区委编办报区委、区政府审定,经研究同意,镇(街道)依据批复文件承接工作事项。(四)退出。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事项,按照准入时限完成后,自然退出;因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申请部门要求撤出镇(街道)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或镇(街道)向区委编办提交镇(街道)工作事项退出申报表,区委编办商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程序办理,及时退出。第八条经批准准入的工作事项,镇(街道)要认真对照工作要求抓好落实。区级部门应当为镇(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技术保障和条件,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财政工作有关规定执

5、行。第九条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工作事项需要镇(街道)临时协助办理的,由区级部门和镇(街道)协商解决。第十条区级部门、镇(街道)如有违反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委编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镇(街道)工作事项准入申报表单位(签章):时间:年月日事项名称准入方式授权口委托口申请理由或依据联系人联系电话覆盖地域范围镇(街道)工作时限阶段性口年月曰一年月日常规性口长期工作内容经费、人员、技术保障情况区级部门或镇(街道)意见主要负责人:盖章:年月日工作事项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年月日区委区政府审

6、定意见备注备注:事项准入实行“一项一表”,并附相关政策文件。镇(街道)工作事项退出申报表事项名称退出理由或依据联系人联系电话覆盖地域范围(区)镇(街道)区级部门或镇(街道)意见主要负责人:盖章:年月日工作事项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备注单位(签章):时间:年月日备注:事项退出实行“一项一表”,并附相关政策文件。区镇(街道)联动工作制度(修订)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赋予镇(街道)对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事项的协调权和督办权,强化条块协同,理顺镇(街道)与区级部门关系,按照关于开展优化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厘清县乡

7、职责边界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1)320号)、关于做好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执法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3)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通过建立区镇(街道)联动工作制度,强化区镇(街道)联动配合,充分利用“智慧城管”等现有平台,着力解决上下协调联动不畅的问题,形成纵向协同、横向配合、上下呼应、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提高区级部门和镇(街道)办事效能。第三条区级部门和镇(街道)要严格对照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及流程图,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责任机构及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第四条镇(街道)要加强属地日常巡查,对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事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级相关部

8、门报告。区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响应,能够立即解决的应及时解决,需要镇(街道)配合的,镇(街道)应积极予以配合。同时,区级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审查等工作。需要个案研究的,由镇(街道)协助区级牵头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按规定限时解决。第五条对于职责交叉、情况较为复杂或涉跨层级、跨区域的事项,区级部门可会同镇(街道)组织会商,确定责任单位,也可报区委编办协调。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区委编办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处置。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区级对口部门或市级部门设在区级的派出机构与市级部门对接。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不回应事项,遇事不主动作为、推诿扯皮等情况,按区镇(街道)依单监管问责工

9、作制度追究责任。第七条建立工作事项办理结果满意度评价机制,具体按区镇(街道)双向考评工作制度执行。第八条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区安委会等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机制健全的,仍按原问题处理机制运行,暂不纳入本工作制度。区级部门和镇(街道)要做好各类相关机制的有效衔接,防止出现政令不畅、推诿扯皮等现象。第九条本制度由区委编办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镇(街道)双向考评工作制度(修订)第一条为保障区镇(街道)联动工作制度有效落实,推进区级部门和镇(街道)依单履职,建立以考评促落实、以考评促整改、以考评提效能的工作机制,按照关于开展优化乡镇(街道)权

10、责清单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1)320号)、关于做好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执法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3)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双向考评,是对区级部门和镇(街道)落实“三清单”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对象为“三清单”涉及的区级部门和镇(街道),考评结果纳入被考核单位年度党建考核范围,计入被考核单位综合考核得分。第三条双向考评主要内容为被考核单位在依单履职方面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执行程序、纪律作风等情况。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突出考评重点,以百分制的形式开展双向满意度评价。第四条考核方式采取与年度党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第一季度由区级部

11、门和镇(街道)对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相互考评,由区委编办会同区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年度考核指标内容及分值:(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区级部门和镇(街道)在日常审批、巡查、监管、执法等工作中,领导高度重视,响应迅速,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有力,及时开展调度,妥善处理处置。(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40分)。区级部门和镇(街道)能够按照“三清单”明确的职责及时快速行动,认真高效落实主体责任。(三)配合责任落实情况(30分)。区级部门和镇(街道)能够按照“三清单”明确的职责及时快速响应,积极对接,高效落实配合责任。(四)规范执行程序情况(10分)。区级部门和镇(街道)能够按照“三清单

12、”及流程图,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办事。(五)执行纪律作风情况(10分)。区级部门和镇(街道)在日常审批、巡查、监管、执法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规范操作规程,优质高效服务,没有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纪律作风等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区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年度考评分数,计算区级部门和镇(街道)总得分,按比例加权计算得分,考核结果及时提供给区委办公室等单位。第七条本制度由区委编办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区镇(街道)依单监管问责工作制度(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督促区级部门和镇

13、(街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关于开展优化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1)320号)、关于做好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执法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3)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对区级部门和镇(街道)未按“三清单”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以及履行责任不到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实施依单监管问责工作制度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14、、权责统一、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由区委编办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汇报、实地走访等方式,加强对“三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不依法依单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的行为,由区委编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反映。第五条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1 .对落实“三清单”工作消极对待、执行不力,造成政令不畅,工作推进滞后的。2 .对不按“三清单”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工作要求,放管脱节,一放了之,或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行使工作职责的。3 .对“三清单”中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拒不配合、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情形影响工作效率的。4

15、.对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出现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等行为的。5 .区级部门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把事项交由乡镇(街道)承担的。6 .其他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第六条对党组织问责方式包括:1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2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包括:1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2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3 .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4 .党纪政务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追究责任。5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第八条问责决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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