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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审核,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质量,使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学院建设计划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形式进行的建设、安装、修缮等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由学院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第四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基建
2、处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提出审计申请,并做好送审资料的准备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纪检监察审计室做出书面说明,并明确送审时间。第五条基建处将需送审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列出清单,基建处领导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纪检监察审计室。第六条基建处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的符合性进行认真仔细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送审资料应附清单,并加盖基建处公章后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第七条送审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 .基建、维修及零星项目等建设计划书或领导签批的审批表;2 .大项物资采购、材料采购招标综合情况登记
3、表或会议记录;3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4 .合同、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5 .图纸答疑、图纸会审记录;6 .开工报告;7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 .竣工图纸;9 .变更、签证;10 .价格认定单;11 .分包项目清单;12 .甲供材清单;13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14 .其它相关资料。第八条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基建处送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按有关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第九条基建处应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室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协助解决在审计中遇到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问题。第十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应指派专人配合和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了解和掌握审计质量与信
4、息,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基建处和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提交学院领导,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束后,应直接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提交相应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纪检监察审计室签字领取审计报告和送审资料,把审计结果报学院领导签批,在审计报告上加盖学院公章,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第十二条对于没有图纸的小型修缮工程,基建处在报送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结算资料时应与施工单位一起对工程量进行逐项复核,并由负责人签名予以确认。第十三条未经审计的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财务处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转账结算手续。第十四条财务和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确定的工程造价,结算出已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应按规定扣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水电费、审计费等费用后,与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项。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