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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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治理新体系,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本章程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四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村民会议第五条村民会

2、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村单位派代表列席。第六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 .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3 .审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4 .审议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5 .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6 .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7 .决定村民代表

3、会议设立、村民代表推选办法、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事项;8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9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0 .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但是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职权应当由村民会议行使。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

4、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八条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L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2 .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3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4 .村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的使用;5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6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7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8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9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10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11 .集体固定资产1万元以上(含

5、1万元)购置、建设、处置;12 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煤改气、煤改电,征地拆迁等重点项目实施;13 .村级20万以上(含20万)工程组织实施;14 .村集体下属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社管理(包括:发展计划制定、融资、生产资料采购、产品定价和销售);15 .专业技术服务的购买等;16 .村级事务管理工作人员(不含村级监察联络员)的选用;17 .村级事务管理工作人员(不含村级监察联络员)报酬补贴确定及发放;18 .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五保)户申报、贫困户的认定及退出;19 .村民福利发放及困难村民临时救助;20 .制定、修改村级制度;21 .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6、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可以更换村民代表:1 .村民小组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推选户要求更换的;2 .户口迁出并且不在本村居住,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3 .丧失行为能力的。4 .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5 .主动辞职的;6 .被判处刑罚的;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的单数组成,受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帮助下开展工作。如遇自然

7、灾害、突发事件,村委会主任可按照应急工作流程先行处置。应急处置后,视不同情况,报告工作并履行相关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L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2 .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3 .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相关惠民政策,支持村民发展生产,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建设美丽乡村;4 .依法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支持和

8、组织村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并保障其合法权益;5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6 .管理维护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建设,普及科技知识,传承乡贤文化,弘扬公序良俗,倡导移风易俗,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村民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和文明风气;7 .动员和组织村民、驻村企业事业单位、非本村户籍居民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民主协商;8 .调解民间

9、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民与非本村户籍居民之间、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村民之间的团结和谐和家庭和睦;9 .协调与邻村、驻村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10 .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11 .村级20万以下(不含20万)工程组织实施;12 .集体固定资产1万元以下购置、建设、处置;13 .管理村级办公经费(包括:水电暖气、公用经费、公务用车、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等管理);14 .村级公用、公益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15 .管理户口迁入;16 .上级救灾、救济、临时救助等款物的发放;17 .定期梳理权力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

10、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优抚救助、公共安全、治安保卫、社会矫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要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检查。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实行任期目标承诺制度。村民委员会班子和成员要公开向群众进行任职承诺并接受监督。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1 .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2 .经镇人民政府认定,六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务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务的;3 .丧失行为能力的;4 .被判处刑罚的;5 .法律、法

11、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告,并依法进行补选。第五章村民小组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小组的划分,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1名,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1 .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2 .执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3 .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4

12、 .办好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二十条村民小组长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讲团结、顾大局、识大体,不得在公共场合及自媒体散布、传播危害党的领导和有悖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影响村级各项事务落实和村民内部团结。第二十一条本组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村民小组会议可以将村民小组长撤换。第六章村务公开制度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也可以采用会议、广播、视频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公布下列事项:L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分工;2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村务监督情况;3 .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工作报告;4 .本村贯彻落实国家

13、有关政策情况;5 .村民委员会财务预算、收支、决算及其管理的资产、资金、资源等情况,退耕还林、耕地地力保护性补贴、资产承包租赁拍卖、村工程实施、土地征用等情况;6 .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7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8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9 .对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情况;10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以上内容及时进行公示,保留内容不得少于15天,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

14、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第七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负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二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L村务决策和村务公开情况;2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

15、其他财务管理情况;3 .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4 .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5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6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7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第二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1 .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等会议;2 .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3 .对民主理财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4 .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同时向乡镇监察专员提出建议;5 .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第二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质询、建议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支持、协助村“两委”会开展工作,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影响、干扰、阻碍村务正常工作。第二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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