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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应急队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应急队伍人员管理,提升乡镇应急队伍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乡镇应急队伍是指在灾害发生时,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进行应急处置的人员队伍。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所有乡镇应急队伍人员的管理。第四条乡镇应急队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得私自行动,不得篡改、遗漏、掩盖应急信息和隐瞒事故。第五条乡镇应急队伍人员应按照职责和分工,积极投入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在灾害结束后如实汇报,并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第二章乡镇应急队伍人员职责第六条乡镇应急队伍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发现和掌握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二
2、)按照领导的指示和工作安排,进行应急图勘、救援和处置工作。(三)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损失情况和后续处理措施等相关信息。(四)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三章乡镇应急队伍人员的要求第七条乡镇应急队伍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一)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二)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身体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指挥控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四)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如火灾防控、地震应急、水灾防治等。(五)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的流程和要求,具备一定的危险源防控和灾害应急处置经验。第四章乡镇应急队伍人员的管理第八条乡镇应
3、急队伍人员应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政府进行统一管理。第九条乡镇应急队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十条乡镇应急队伍人员应接受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第十一条乡镇应急队伍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补救,如仍无法达到要求,应及时撤换,并予以处理。第十二条乡镇应急队伍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应进行及时总结、评价和激励,以鼓励和促进队员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第五章乡镇应急队伍人员的权利和保障第十三条乡镇应急队伍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执行任务时,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二)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通信设备和其他必备工具,并确保其正常使用。(三)享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津贴和事故险种保险待遇。第十四条乡镇应急队伍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如遇到人身、财产受损等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乡镇政府。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及时报乡镇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