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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科竞赛委员会章程学科竞赛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科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为了促进学科竞赛活动,推动学生学科素养提升,推广科技创新,促进教育创新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立的服务性委员会。第二条本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加强与学科竞赛相关的师生组织与沟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学科竞赛,并在组织好学科竞赛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学生学习和科研能力,树立乐观进取的人生态度,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第三条本委员会是作为学校教育活动的组织,其工作必须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保持统一,服从统一领导,并根据学校和学科竞赛的需求,积极策划组织并推动相应的工作。第四条本委员会应当依据学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制定中小
2、学生学科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学校相关条例、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各类学科竞赛、提供学科竞赛指导与咨询服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第六条本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若干人,成员若干人,协助操作人员若干人。第七条委员长为学校相关领导任命,秘书和成员由学科竞赛中有经验、资历者或专业人士担任,需提交书面申请。副委员长则由对应学科教师、教研组长、项目指导教师等根据委员会实际情况提名并经过委员会审批后任命。第八条本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一学年。如需连续任职,需要申请并经过委员会审批。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需遵守学校教育教学政策和学科竞赛管理规定,加强
3、个人学习、提高专业素养,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开展活动。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本委员会职责如下:(一)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各种类型的学科竞赛活动,并组织选拔学生参加高水平、有影响的省、市和全国性学科竞赛;(一)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学科竞赛的信息,和有关学科竞赛组织及其活动的材料,依据学校教学发展情况推荐、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三)推广学科竞赛相关知识、方法、技能和举办教师培训活动、学科竞赛研讨会等,培育相关教师的竞赛组织和辅导能力;第十六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在活动中严格执行,如违反规定,应按相应条例和制度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程未涉及的部分,由委员会主席团确定。第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实施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本规程的修改,应经过委员会主席团的研究决定,经全体委员大会通过,并获得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修改后,应及时在学校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