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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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制度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代1已更改,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已g代码已更改.第三章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22/*Q*代码已更改*代码己更改.第四章节假日一/MBB.第五章工伤假、带薪年休假及工资支付32Wft码己更改.第六章探亲假及工资支付520代码已更改.第七章病假及工资支付域代码已更改102己更改第八章婚假、产假及工资支付ffl已更改142.*代码已更改*代码已更改.第九章丧假、事假及工资支付.第十章计划生育假、哺育假及工资支付162/*代码已更改一.一一:*代码已更改182域代码已更改.第十一章加班及工资支付*f丁已更改Jl

2、阴艰第十二章苴他绪放工咨支付的一般定代君已更改第十三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212-*代码已更改,第十四章工资支付监察域代研己更改;跳乌日瓠.第十五章附则:Ww已232必码己更改上一代码已更改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员工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陕油发【2013】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工资改革方案本办法所称员工工资包含岗位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

3、效工资、津补贴、特殊贡献奖、防暑降温费、取暖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中心员工的工资支付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工资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工资计划的编制、申报、执行和统计分析工作;(二)负责员工工资、津补贴标准的执行工作;(三)负责员工绩效管理,奖金兑现工作;(四)负责员工各类基本社会保险及企业补充保险的代扣代缴工作,以及兑现员工伤亡、退休、离岗退养、待岗、协理员等相关待遇;(五)负责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制度,办理有关具体事项;(六)负贵公司所有员工的考勤管理并执行相关待遇;(七)负责员工奖惩管理,按照制度执行相关待遇。第五条财务部配合人力资源部

4、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人力资源部工资发放表,做好员工工资发放工作;(二)监督工资总额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员工基本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的缴纳审核工作;(四)负责员工各项福利待遇的审核发放工作。第三章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第六条人力资源部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相关事项。第七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员工工资,各部门、中心填写员工考勤表(见附件1)按日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每月末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考勤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1.75(365天-104天)/12)日计算。第八条员工工资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

5、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照规定按月支付基薪。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前(考勤以员工上月出勤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工资支付日期提前或顺延。第九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网银支付员工工资。第十条人力资源部按月编制工资表,并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备查。工资表主要包括员工姓名、支付项目、数额等事项。第十一条员工有权向公司索取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清单。第十二条公司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项目:(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6、工资表、工资汇总表均采用公司统一格式。第十四条公司与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应得工资。第四章各类假别第十五条法定节假日包括:(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一)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C.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妇女节(3月80),妇女放假半天;(八)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按照各少数民

7、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十八条全体公民放假节日期间工作的,按照第八十条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九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员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条其他假包含工伤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计划生育假、哺育假等。第五章工伤假、带薪年休假及工资支付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享受工伤假。第二十二

8、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认定期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部门(中心)按月支付。第二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员工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第二十四条请工伤假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县工伤办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二)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书;(三)病案首页及其他可证明住院的凭据;(四)最近的交费凭证及近几日的用药流水明细;(五)所在医院病区、床号、主治医师姓名及护士站固定电话。第二十五条员工请工伤假应由本人或部门提出审

9、请,30天以内(含30天)由所在部门(中心)主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一次性请工伤假超过30天或超出停工留薪期由所在部门(中心)主管、经理、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审批。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

10、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二十七条带薪年休假假期按以下标准执行(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二十八条带薪年休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主管、部门经理和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享受。第二十九条带薪年休假每年安排一次,对于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经批准可在一年内分二至三次享受;当年未休的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第三十条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待遇不变。第六章探亲假及工资支付第三H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

11、规定通知(国发(1981)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享受探亲家:(一)凡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满二年的且为四班三倒的操作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二)与父亲、母亲(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均未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十二条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

12、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十二条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第三十三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第三十四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为20天;第三十五条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三十六条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如遇其它假期,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员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不能按期返回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个别离县城较远

13、的,由乡卫生院开据诊断证明,其超过探亲假的天数可按病假处理。但在门诊就诊的员工,一次探亲假期间的病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不超过10天(急病住院者除外);(二)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公司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三)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回家结婚、料理丧事和生育时,可按规定另绐婚、丧及生育假,但不得增加路程假;(四)员工在探亲期间,因家中有事不能按期返回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续假,经领导同意后,可按事假处理;如天数超假或单位领导不同意续假而不按时返回的,其超假日期按旷工处理

14、;(五)对有季节性工作特点的员工探亲,应安排在收工休假期内;(六)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指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按规定负担。第三十七条探亲假其它规定:(一)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二)已婚员工在不影响工作和生产的前提下,农忙季节可利用探亲假安排回家帮助家属种责任田,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允许分两次享受,但路程假、往返路费一年只享受和报销

15、一次。家居城市的员工探望父母的假期不得分开使用;(三)已婚员工因工作调动或因父母离退休到外地定居等原因和父母分居的,应从分居的次年起,每四年按规定探望一次父母;(四)已婚员工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应从离异或丧偶的次年开始享受未婚员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五)员工六周岁以前由养父、母抚养长大的,可探望养父母。若现养父、母双亡,其生父母现由员工供养,该员工又符合探亲条件的,可探望生父、母。未婚员工和巳婚员工均应从其养父、母双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和四年一次的探望生父母的探亲待遇;(六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待遇。如果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原来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时,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七)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县城、市)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员工与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员工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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