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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为了维护工作场所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和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中从事劳动的妇女职工。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2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岗位,避免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3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
2、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三、生育保护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为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2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假期和生育保险。四、权益保障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等因素歧视女职工。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女职工反映的问题。3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女职工参与职业培训和职务晋升,提高其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五、监督与检查1 .各级工会、妇女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处理。2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3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工会、妇女组织、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2 .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