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751834 上传时间:2024-01-01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45.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8页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8页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8页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8页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8页
亲,该文档总共2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docx(2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资管新规细则全文【六篇】资管新规细则全文1资管新规细则包括:首先,将理财划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可以公开募集,而私募则不能超过200名投资者属于是吃小灶的,公募产品可以投一些非标,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兀O其次,非标资产要求执行严格的期限匹配,继续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的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第三,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和6个月以上定开产品可以参照货币基金,实行摊余成本法。第四,公募银行理财也能投资证券了,投资证券额度不能超过该理财总净资产的10%,也不能超过您所投资的单只股票或者基金的30%o第五,部分股权类以及其他目前特殊原因不能回表的,或将做出妥善

2、安排。资管新规细则全文2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

3、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

4、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资金募集(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

5、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 .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2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 .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

6、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

7、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九)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8、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三、投资运作(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o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

9、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机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

10、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四、登记托管(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Q(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

11、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五、信息披露与报送(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

12、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六、其他事项(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资管新规细则全文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2018年4月270,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

13、、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经国务院批准,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

14、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3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

15、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

16、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稽查与征管/审计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