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734618 上传时间:2023-12-28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6.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1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本细则所称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经营区域为市中心城区的网约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县(市)行政审批部门

3、负责经营区域为本县(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行政许可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

4、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在本地的办公场

5、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1 .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 .驾驶员管理制度;3 .网约车调度制度;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 .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 .信

6、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 .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8 .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八)平台数据库数据真实有效地接入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承诺书;(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

7、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限不超过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

8、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届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

9、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一条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4-5座车辆轴距不低于2560mm,6-7座车辆轴距不低于3000mm,纯电动车型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50公里。4-5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不低于1.6L或1.4T、轴距不低于2650mm;6-7座燃油乘用车排量不低于2.OL或1.8T、轴距不低于3000mm;(三)取得本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并凭交通运输

10、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证明将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四)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五)安装具有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及音视频动态监控装置并接入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公安机关自动发送;(六)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每座位不低于5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使用性质为网

11、络预约出租客运;(八)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以及计价器等与巡游出租车服务设施设备相类似的设备,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车身不得张贴营运性广告。第十二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一)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车内音视频动态监控装置的原始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市行政

12、审批部门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其他县(市)设立服务机构后,可以在相应县(市)申请网约车业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第十四条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十五条符合许可条件的车辆,由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运输证经营期限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取得运输证的车辆连续180天未接入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情况抄告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注销运输证。第十六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

13、车辆退出时,行政审批部门应注销运输证。第十七条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凭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运输证注销证明办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清理。第十八条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巡游出租车可申请变更为网约车,变更后经营期限按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期限执行,且车辆条件不受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限制。第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Cl及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

14、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自申请考试之日前2年内没有被吊销或注销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驾驶员的岗前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申请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一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多种形式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

15、务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调整运价计价规则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乘客提供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第二十四条开展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二)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三)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投诉,安排专人负责,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四)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