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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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12月30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优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开发区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贯彻落实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繁荣的国家政策,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引进资金和技术,加快技术进步,带

2、动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第三条开发区应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和经营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开发区本着精干、高效、服务和有利开发建设的原则,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管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州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对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实行统一管理;(四)按省、州政府授权审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3、;(五)按照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征用、出让、开发和管理;(六)组织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对街、路和地理实体名称统一规划,依法命名;(七)大力培育发展开发区的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八)组织人才招聘、调配、培训和交流;(九)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十)指导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农业经济、工矿企业、科学技术、环境保护等工作;(十一)按照国家、省和州的规定,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进出口业务和有关涉外事务;(十二)省、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第六条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第三章开发建

4、设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把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第八条鼓励、支持在开发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第九条开发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开发建设基金、抵押担保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基金来源及使用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条开发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惠办法,根据土地不同等级、用途予以确认。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按开发区的用地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需要,依法办理征用手续。第十一条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补偿和安置,由开发区管

5、委会本着有利开发,有利稳定,有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统筹解决。第十二条鼓励在开发区内兴办下列项目:(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二)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设备或国内急需的;(三)产品出口的;(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的;(五)基础设施方面的;(六)第三产业类的。第十三条禁止在开发区新建下列项目:(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无有效处理措施的;(三)国家淘汰和禁止的。第十四条在开发区兴办企业,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管委会应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第十五条金融部门和会计、审计、律师、公证等中介机构,可在开

6、发区拓展业务,提供配套服务。第十六条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第十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四章优惠办法第十九条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开发区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和地方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规定的权益外,所得税可享受即征即返或先征后退的优惠,还可就鼓励开发的项目进行洽谈,商定其它优惠条件。国内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兴办产品出口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得税可享受即征即返或先征后退的优惠。第二十条

7、在开发区内经营10年以上的企业和兴办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项目、土地使用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内的企业,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行收费。对违法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第二十二条鼓励投资者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发区可成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进出口公司,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拓展开发区的对外贸易。第二十四条开发区企业所需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享受有关优惠条件。第二十五条鼓励贫困地区到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企业注册地不限,并按有关规定划转产值、税收、利润。第二

8、十六条参与土地开发的投资经营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已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有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第二十七条开发区内企业可依法自行确定用工形式、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制度。第二十八条简化开发区内商务人员的进出境(国)管理程序,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第二十九条对引进国内外资金到开发区投资建设的人员进行奖励。经验资确认,引进有偿资金的,根据利率情况,按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无息资金的,按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引资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黔西南州认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第三H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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