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救援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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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消防救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消防救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消防救援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推进我省消防救援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四条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第五条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

2、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第六条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消防救援领域任务:(一)消防安全治理建设。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设、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二)消

3、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救援站建设、训练基地建设以及训练设施改造等。(三)消防救援装备建设。消防救援车辆装备维护更新和应急救援物资采购储备等。(四)消防救援能力建设。经省级认定的区域级应急救援平台运行维护、特种救援技战术培训等。(五)其他。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领域,应当及时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第七条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补助资金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可统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领域

4、。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如下:(一)工作彳王务(90%)o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审核认定的各地年度工作任务量确定。(二)财力状况(5%)。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三)绩效因素(5%)。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考核情况等综合确定。省财政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和消防事业发展规划,适时优化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第八条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重点支持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市县消防救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及时上报重点支持工作任务,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

5、和使用管理第九条省消防救援总队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的90%,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第十条市县消防救援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第十一条已明确建设任务的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

6、费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省消防救援总队应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省财政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视情开展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消防救援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

7、三条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杳,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财政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312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消防救援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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