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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NO:城镇供用热合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曰供热单位:热用户:为明确和规范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在热能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和守信的原则,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热地址、面积(一)用热地址:(二)用热面积:用热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平方米(口不动产登记证面积口实测面积口暂测面积口图纸面积口购房协议面积);开发单位赠送的建筑面积平方米(未标注在不动产登记证内的面积);建筑超高面积平方米(指建筑物超过标准层高部分的建筑
2、面积)。(三)用热性质:居民建筑面积平方米;非居民建筑面积平方米。(四)计费方式口以建筑面积计费口以热计量表计费第二条供热期限和供热质量(一)供热期限:供热单位在属地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热用户供热。从当年的月日起至次年的月日止。根据当地的气象变化和实际情况,各盟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调整和公布供热期起止时间。(二)供热质量1、供热期内,以建筑面积计费的,居住建筑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C以上。其他民用建筑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设计规范标准。2、供热期内,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可自主设定和调节室内温度。3、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标,可以
3、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投诉,申请温度检测;若在本供热期间未提出申请,即视为热用户供热期内室内温度达标。第三条热费标准及交费方式(一)热费标准供热单位根据热用户的用热性质和计费方式,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现行热费标准收取热费。口按照用热面积收费:(1)居民热价:元/平方米月。(2)非居民热价:元/平方米月。口按照热计量收费:(1)居民:基础热价:元/平方米月,计量热费元/千瓦时)(2)非居民热价:基础热价:元/平方米月,计量热费元/千瓦时采用热计量收费,热用户需先行按照用热总面积及用热性质,全额预交热费,热用户本供热期应预交热费为元。待供热期结束后按照实际用热量综合计算应交热费总额
4、,再行退、补。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交费方式1、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以现金/支票/其它形式,在供热期开始前日内一次性交清热费,逾期未交纳的,自供热期开始30日后起按日支付欠交热费款金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应当超过所欠热费总额。2、供热单位要公开交费方式,并通过银行代收、网络支付、服务窗口收费等方式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3、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商定在本供热期内分期交纳,逾期未缴纳的按约定交纳违约金。(另行签订分期交费协议)逾期未缴纳的按上述约定交纳违约金。4、供热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单位名
5、称、开户银行、账号等交费信息,交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热用户信息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供热单位。5、采用供热计量的热用户,供、用热双方应在供热期开始前和停暖后共同确认热表读数,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按照用热面积计收,人为损坏热计量器具的,本供热期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需要退还或续交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结束之日起50日内通知热用户并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规定时限退(续)费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逾期后应当按日向用(供)热方支付退还(续交)热费总额3%。的违约金。第四条停止及恢复供热(一)停止及恢复用热申请热用户需要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6、并办理相关手续。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二)停止用热期限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以一个供热期为时间单位,在停止用热期间,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三)基本热费热用户停止用热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为按面积计收热费总额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热用户不得停止用热:1、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供热期内的;2、停止用热可能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3、停止用热可能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第五条供热设施维护责任(一)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责任。1、产权
7、隶属供热单位和验收合格移交给供热单位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设备,其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2、未实施移交的,分户供热的热用户以入户锁闭阀为界,锁闭阀(包含锁闭阀)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热用户以单元入户并为界,单元入户井内入户阀门(包含入户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承担。(二)热用户应对其自用及单元共用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承担责任及费用。1、分户供暖的用户锁闭阀以里的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及费用由热用户承担;未分户供暖的用户以单元入户井为界,入户阀门以里的自用供热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及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共用供热设施设备的维
8、修养护更新责任及费用由所有用户共同承担。2、热用户为单位用户的,以供热支线进入热用户建筑区划用地红线内第一个阀门井为界,阀门井以里的供热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热用户承担。(三)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同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报修,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六条供热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向热用户供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标准和相关法律收取热费;督促热用户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交纳热费,逾期加收违约金;收费后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二)供热单位在供热之前有权对热
9、用户新增用热面积的供热系统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予供热。(三)供热单位有权监督和检查热用户的供热设施及计量仪表的运行状况及其用热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热用户的室内温度。(四)供热单位有权对热用户供热设施存在的问题及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涉及财产和人身安全隐患,提出警示和整改建议。(五)供热单位有权监督热用户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面积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热用户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用热。(六)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供热单位可以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中止供热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热用户,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止供热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1、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自收到供热单位催告通知书满
10、三十日仍不交纳热费和支付违约金的;2、热用户擅自改变供热设施或私自增容,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影响共用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3、用热方存在隐患影响供热系统安全运行而拒不整改的,以及盗用供热循环水、私加循环泵等行为的。(七)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开始前充水试压,应在72小时前通知热用户。(八)在供热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九)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提供的相关私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热用户许可,不得提供给第三人或为牟利目的对外发布。但下列情况视为热用户同意合理使用相关信息:1、为配合政府
11、、司法机关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统计或调查取证;2、为双方合同履行便利,在供热单位或政府相关系统、信息平台上或为解决纠纷进行数据编纂使用;3、其他依据相关法规、非为盈利目的而合理使用。(十)供热单位有权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地方的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七条热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热用户有权监督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面积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二)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热费。(三)热用户应配合做好供热期注水工作,在通知的注水时间内检查室内供热系统,协助供热单位工作。(四)热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室内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和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室温检测、参与热用户提
12、出的第三方室温检查活动、入户服务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停止用热的热用户供热期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对室内用热设施进行检查且拒不改正,视为擅自恢复供热,本供热期按正常用热收取热费。(五)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投诉。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热用户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复检。(六)热用户在房屋售卖过程中,应当履行告知买受人房屋供热欠费与相关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义务,并结清欠费,与买受人一起到供热单位指定地点办理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七)热用户对其自行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做好维护、检修、和更新工作,不私自改装、拆
13、卸、损坏热计量装置或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如因热用户系统设置不合理或热用户过错造成供热效果达不到合同要求,供热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八)热用户变更用热性质、增减供热面积及用热量、改动供热设施,改变房屋维护结构、拆迁采暖建筑物等,应当事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九)热用户名称、通讯地址、电话、邮箱等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供热单位。(+)热用户有权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地方的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供热单位的违约责任1、在供热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由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日起
14、按日退还热用户热费。2、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温度不达标期的热费。温度不达标期为热用户投诉之日起至温度达标之日止。3、因下列情况之一,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1)热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2)热用户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3)热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或改变用热性质的;(4)热用户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5)热用户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私排供热循环水的;(6)热用户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的;(7)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8)热用户拒绝、阻挠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15、、抢修的。(9)热用户房屋实际供热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10)热用户停水、停电中断供热的;(三)热用户存在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4、供热单位责任事故,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热用户的违约责任1、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合同约定,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热用户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中止供热期间热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2、热用户所填写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文件的送达地址。用热人信息变更未按约定通知供热单位致使信息或文件无法送达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热用户承担。3、热用户在房屋售卖过程中未履行合同变更义务,历年欠交热费及违约金由热用户承担,新房主产生的热费及违约金热用户承担连带支付义务。4、热用户未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用热设施进行整改;或未依法用热,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自身供热质量不达标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给供热单位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1)擅自扩容或并网增容的;(2)擅自恢复供热的;(3)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设施;(4)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