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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X政(2011)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
2、结合全市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实现经济社会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为中原经济区建设东部支撑、振兴XX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二)基本原则1 .自愿报名,免费培训。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自愿报名,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2 .自主选择,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自主选择专业项目,填报志愿,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在充分考虑退役士兵意愿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培训和就业出发,统筹安排培训学校、机构和专业。3 .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军分区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
3、培训,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形式(一)教育培训对象1 .参加教育培训对象从2010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均可以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2 .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一)教育培训形式我市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将采取中等职业技能培训、高等学历教育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三种形式。1 .中等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按
4、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免试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或参加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举办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一般为1-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2 .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的,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当年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复学的协调工作,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3 .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免试参
5、加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机构举办的各类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发给培训证书和相应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三、职责分工(一)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要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准确掌握退役士兵参训人数、专业需求等情况。负责向退役士兵宣传职业教育和技能就业政策,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报名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及所报专业情况,组织开展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职责人力资
6、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根据市场需要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需求,协调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及专业,编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制定有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等。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技术院校,负责制定招生简章、核发入学通知、实施培训授课、抓好退役士兵学生的在校管理和就业推荐等。(三)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经费,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预测情况,将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
7、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宣讲解读有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五、招生入学(一)预测参训人数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向同级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二)确定承训学校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预测的参训人数,选择市内重点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承担培训任务。承训学校已开设的
8、技能性较强的专业都要面向退役士兵开放。同时各承训学校还要创造条件,新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三)下达招生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当年退役士兵参训预测情况,按一定的比例编制安排招生计划,并同市民政、财政部门协调下达。招生计划可根据报名情况作相应调整。(四)发布招生信息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招生学校印发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五)自主报名入学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教育
9、和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负责退役士兵的资格审查。退役士兵报到时,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把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发给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到后,及时向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XX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下一年。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招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报名结果上报给市民政部门。由市级民政部门将报名信息转告同级教育、人社部
10、门。市级教育、人社部门指导所属各承训学校制定招生方案,承训学校及时完成入学通知书的发放工作。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六)统计汇总数据各级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XX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花名册和XX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统计结果要及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及时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汇总后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局,市民政局复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六、教学管理(一)科学合理编班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退役士兵
11、学员入学后,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二)完善规章制度各承训学校机构要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邀请承训学校和机构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协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
12、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和机构。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将学籍档案并入退伍档案,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三)强化思想教育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各承训学校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制意识。有条件的承训学校也可建立心理咨询室,对退役士兵加强心理
13、辅导,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四)狠抓校风校纪各承训学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退役士兵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五)注重培训质量各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
14、以实操、实训为主。对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其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及时向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七、经费保障(一)教育培训资金筹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力量和资金多渠道解决退役士兵培训问题。其中,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具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15、以及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除享受上述政策以外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各县(市、区)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二)教育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其中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按照当
16、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可参照承训学校和机构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执行。(三)教育培训资金拨付管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等教育培训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及实际就业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分段直接拨付承训学校和机构。生活补助费可根据补助标准和培训时间直接或通过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退役士兵本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挪用。建立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和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发挥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八、就业服务(一)根据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