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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标段工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项目部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部门。3、项目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二、管理职责1、项目部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
2、、决策及监督管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项目部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2、项目部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三、作业管理1、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2、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3、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4、施工单位要
3、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5、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6、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7、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四、作业环境管理1、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2、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
4、,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3、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的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4、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五、健康管理1、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2、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岗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项目部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4、职业病的治疗由项目部门负责实施。5、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掌握发放标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