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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麟创业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盟的名称:青麟创业联盟,(简称青麟创联,章程中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KylinEntrepreneurshipAlliance,缩写为KEA)o第二条联盟的性质:由XX教育科技集团联合创业服务机构、创业导师及创业者共同发起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联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创业者提供交流、学习、专业指导的平台,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降低创业风险,提升创业成功率。以培养创新意识,激发创业激情,弘扬创业精神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批中小企业家和创业带头人。第四条联盟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第
2、五条联盟的业务范围:(一)商务引荐:通过饭局沙龙,链接高质量客户,精准对接资源,构建创新创业发展生态链,解决中小企业获客难题;(二)教育培训:举办专题研讨、论坛,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I,帮助联盟会员开阔眼界,改善经营管理,降低创业风险;(三)交流合作:通过联盟会员之间互访,参与、组织行业交流会,加强联盟会员之间,与其他组织、行业及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整合媒体资源,积极宣传联盟会员的品牌和产品,帮助联盟会员开拓市场,创造多种合作机会;(四)专精特新:通过青麟孵化器筛选专精特新企业,猎聘精英组建人才数据库,创业导师搭建路演辅导平台,促进人才、科技、金融产业的协同发展;(五)拥军拥属:组建亚麟退役军人
3、俱乐部,帮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联盟会员为现役军人、持“全国优待证的退役军人提供优惠商品和服务,组织联盟成员参与拥军拥属捐赠活动;(六)其他符合联盟集体意愿的业务。第三章联盟成员和管委会成员第六条联盟吸纳愿意从事创新创业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第七条申请加入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拥护联盟的章程;(三)自愿加入联盟;(四)个人会员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意愿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但不限于,紫光电商从业者、亚麟科技股东和用户、东鲍井和釜鼎春的代理商和用户;(五)单位会员是具有强烈社会责
4、任感,有固定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第八条联盟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联盟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活动;(一)未经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擅自进行公共管理、服务活动;(三)危害社会稳定,宣扬邪教、迷信,破坏民族团结;(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推荐表;(二)个人会员由紫光电商市场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单位会员经联盟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三)由联盟发给会员证明。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联盟的活动;(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5、;(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向联盟推荐会员;(六)申请联盟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二)遵守联盟的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三)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联盟定期开展活动,单位会员如无故累计三次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管委会可接纳对联盟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登记在联盟黑名单,永不发生业务。(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6、二)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三)对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精神或经济损失的;(四)个人言行对联盟名誉造成重大影响的。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成员地市级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从联盟成员中选举产生,联盟创始成员均为管委会成员。青麟创联管理委员会成员从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成为新任管委会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二)成为联盟成员一年以上;(三)对联盟有重要贡献;(四)由联盟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七条管委会成员的权利(一)参加管委会会议;(二)向管委会主任提议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三)退出管委会。第十八条管委会成员有义务通过捐助、承办专项活动等形式,为联盟提供支持。第
7、十九条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管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二十条联盟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一条联盟成员大会的职责是:(一)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二)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三)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五)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六)审议批准管委会提交的其他报告。第二十二条联盟成员大会会议由执委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管委会提议,可召开联盟成员大会临时会议。联盟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联盟成员代表到会,联盟成员大会决议须到会联盟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
8、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执委会是联盟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一)通过提请联盟成员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二)解释联盟章程;(三)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四)通过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五)通过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六)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七)通过提请联盟成员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联盟的管委会主任、执委会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管委会主任、执委会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
9、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联盟管委会主任、执委会主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联盟管委会主任、执委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任期两届。第二十七条联盟管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二)管委会向成员大会及管委会负责,拥有最高决策权;()把握联盟的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四)确定联盟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五)检查成员大会、管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八条执委会是联盟最高执行机构,执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提名担任。第二十九条联盟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联盟
10、的日常工作,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及管委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二)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管委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四)筹备和管理联盟活动所需经费;(五)负责受理加入和退出联盟的申请;(六)其他联盟成员大会和管委会交办的事项。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联盟经费来源:(一)社会捐赠、成员捐赠;(二)政府购买服务;(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联盟接受会员、资助人、捐助人对经费收支和财务会计报告情况的查询,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
11、整。第三十三条会员退会或者被开除时,联盟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及资助、捐赠的资产。第三十四条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成员公布。第三十五条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联盟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由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联盟经管委会、执委会清算薪酬、服务完结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管委会。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2023年3月1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