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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邱县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关心支持驻军部队建设,维护军人及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主管
2、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第六条全县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第七条军用机动车辆通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城县道路,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第八条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在技能等级鉴定上,应当对部队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按规定减收费用。第九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优先购票;残疾军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免购门票。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人员凭证免费乘坐县内公共汽车;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免交停车费。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十条全县车站、码头、医院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军人、优抚对象优先优质服务标志。第十一条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第十二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县、乡镇人民政府优待。优待标准和优待面按政策规定执行。实行优待金以县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形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予保留,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缺乏劳动力的农村
4、优抚对象,乡镇村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第十四条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调动安置条件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办理手续,县公安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第十五条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第十六条金县各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优抚对象应予照顾。在征兵、招聘、录用时,对烈士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第十七条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安排工种、班次方面给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八条现役军人子女、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子女和烈士子女入托入园
5、上学,应予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和省市规定外的费用。烈士子女、夫妻双方均为海、边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应就近安排,免收转学、借读费用。烈士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规定加分;残疾军人子女和退出现役的军人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第十九条农村优抚对象申请自建住房时;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优先安排宅基地。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安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合理。符合安置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自谋职业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第二十一条自谋
6、职业的退役士兵,持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县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二条保障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随迁配偶和子女就业、上学,应优先安排。第二十三条对在拥军优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荣立一、二、三等功和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分别按不低于IoOO元、600元、300元、100元的标准奖励其家属.军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立功受奖军人家庭应派员到家慰问。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定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