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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方法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平安与健康,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平安卫生设施验收方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状况实行国家监察,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1 .初步设计中的职
2、业平安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 .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 .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平安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 .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觉的危及职工平安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 .对可能影响职工平安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 .建立健全了职业平安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平安卫生的要求。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需先进行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1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2 .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平安和健康有较大
3、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平安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9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平安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平安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看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平安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3 .劳动部门对严峻危及职工平安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依据须要托付法定
4、检测单位进行复测;4 .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平安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看法;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觉的危及职工平安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看法,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需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第八条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平安卫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平安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状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平安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2审查建
5、设项目(工程“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看法”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状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析评价材料;(3审查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和平安规章制度;(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5审查其他有关职业平安卫生要求的落实状况。2 .劳动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看法,对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复检。3 .劳动部门检查主要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状况,并依据须要抽测验证有关职业平安卫生方面的检测数据。4 .劳动部门依据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状况,提出结论性看法。第九条建设单
6、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1 .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2 .参与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时的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3 .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按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验收权的劳动部门参与;同时,通知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席。第十条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平安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过程中的检测工作,由劳动保护检测单位或劳动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1 .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与,其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
7、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与;2 .国家计委托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托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与,其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与。受托付参与竣工验收的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的结论性看法报劳动部备案;3 .各产业部门组织和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与;4 .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与。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平安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建设项目(工程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的,劳动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劳动部门作出的验收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劳动部负责说明。第十六条本方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