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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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梁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重庆市梁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规范梁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项目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程序规范、服务高效、集约用地、布局合理”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建设,建立更加便捷、规范、高效的项目建设规划管理程序。第二章规划保障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

2、安排各村建设用地时,在充分保障村民住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应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合理布局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风貌宜采取巴渝风貌并与周边现状建筑相协调。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意见,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规划布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禁止在市政公用设施通道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以及其它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布局。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入市但暂不符合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乡镇(街道)村规划调整的指导,优化调整成果的审批程序。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四条依法取得

3、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取得入市地块前)、土地权属登记、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及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手续;其中限额以下工程(四层以下且总建筑面积50C)Itf以下及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6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在土地权属登记后不需办理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审查,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提供总平面布局及建筑平面图纸。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宗地入市交易(出让)方案时,应书面函询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拟入市地块的规划条件。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区政府批复同意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规划成果拟定入市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

4、、建筑高度、应建配套设施等内容。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后,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函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审定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项目,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审核后,送区政府审定同意;重要景观节点、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送区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同意。经审定同意的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应在区政府网站及项目现场予以公示,公示

5、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区政府审定并公示完成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办理项目放线通知单并对建设位置进行现场验核。建设单位应在放线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放线报告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第八条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申请延期应

6、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开展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建设前向建设单位发出建房告知书,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全责任书,督促建设业主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并购买工伤意外保险,参照梁平区农村自建住房建设技术指导手册实施项目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以结构安全、经济适用、绿色美观为原则,加强建设项目的风貌管控,应当定期组织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

7、解决质量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质量安全事故。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规划自然资源基层所应加强日常巡查,对涉及“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批甲占乙”、未按乡村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修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持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报告,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规建环办、属地规划自然资源所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核实,对照“多测合一”报告核实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符合的,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的,移交区规划自然资源执法支队查处后按程序办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档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管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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