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非洲猪瘟小区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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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5.020.30CCSB41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XXXXX-XXXX无非洲猪瘟小区管理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non-africanSwineFeverareamanagement(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23年2月6日)XXXX-XX-XX XXXX-XX-XX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文件

2、主要起草人:郭洪军、杨作丰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电话024-24229579。无非洲猪瘟小区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无非洲猪瘟小区的监督管理、疫病监测、生物安全体系建设、风险评估、生物安全计划、疫情报告、应急反应和记录等技术要求,明确了无非洲猪瘟小区暂停、撤销、恢复与变更内容和程序

3、。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拟建或通过评估已建成的无疫小区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办牧(2019)8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11号)3术语和定义3.1 无非洲猪瘟小区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

4、殖场区,在12个月内没有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或通过科学的监测证明未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的若干生产单元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域。3.2 生产单元无非洲猪瘟小区内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生猪养殖、屠宰、产品加工、饲料生产等场所及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场所、兽医实验室等场所。3.3 缓冲区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传入,必要时沿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物理屏障向外设立的环形防疫区域,在该区域内采取免疫、消毒、监测预警等预防措施。4监督与管理4.1基本原则无非洲猪瘟小区所在县(区)级以上监管机构应当遵循全程监管、风险控制和可追溯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无疫小区实施管理。4.2 对无非洲猪瘟小区的监管4. 2.1

5、对养殖场的监管,包括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修订情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产单元构成情况,包括数量、地址、畜禽养殖种类、规模的变化情况、无非洲猪瘟小区证书标志使用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动物调出调入管理、检疫申报、可追溯管理、饲料和兽药使用、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饲养场日常监管内容。5. 2.2对屠宰加工厂的监管,包括与非无非洲猪瘟小区生猪的单独屠宰或错时屠宰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制度建立及落实、可追溯管理及档案记录、无非洲猪瘟小区证书标志使用等。6. 2.3对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

6、管,包括病死动物、粪污等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择、设施设备配备、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以及处理产物的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7. 2.4对兽医实验室的监管,包括实验室质量体系运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措施落实等情况。8. 2.5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清洗消毒、隔离检疫、检疫证明持有、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制度落实等情况。9. 2.6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包括生物安全负责人和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执业兽医配备情况等。10. 2.7对其他环节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措施落实,生猪等动物调运政策落实等。4.3 对缓冲区及周边区域的监

7、管4.3.1掌握区域内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分布情况,以及相关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4.3.2了解辖区内易感野生动物的分布情况。4.3.3对缓冲区的易感动物免疫、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诊疗、疫情报告、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无害化处理等进行监管。4.3.4对缓冲区及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易感野生动物的规定动物疫病实施有效监测。4.4监管方式和频次4.4.1监督要以定期量化监督与不定期重点监督相结合,长驻监督与巡回监督结合,生产源头的监督与流通领域的监督结合,行为监督与技术监督结合。4.4.2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持续开展无非洲猪瘟小区缓冲区及周边区域的监督管理,对无非洲猪瘟小区各生产单元及辅助

8、生产单元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无非洲猪瘟小区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省级对本辖区内的无非洲猪瘟小区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次,可与市级监督检查联合进行,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4.5数据网上填报无非洲猪瘟小区每半年应将养殖、引种、饲料、屠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车辆、监测等相关数据填报国家无疫小区申报和管理系统。4.6监管报告报送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应将监督检查报告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无疫小区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5疫病监测5.1 官方监管部门监测方案制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无疫小区监测方案,组织

9、开展监督监测和无疫小区省级评估监测;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无非洲猪瘟小区监测列入年度监测计划,定期抽样检测,科学评估无非洲猪瘟小区非洲猪瘟感染状况;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涵盖无非洲猪瘟小区的监测方案,并指导无非洲猪瘟小区制定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方案,认真组织实施。5.2 无非洲猪瘟小区监测要求无非洲猪瘟小区应建立完善的非洲猪瘟监测体系,制定监测方案(计划),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方式、抽样方法等。5.3 承担监测的实验室资质要求承担监测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可以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实验室,也可以是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实验室。5.4 监测范围、数量和频次5.4.

10、1 监测范围应覆盖无非洲猪瘟小区所有生产单元及辅助生产单元,包括养殖、饲料、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屠宰等环节,以及缓冲区范围内易感动物;重点检测病死畜禽、外来车辆、人员、物品等,定期对活畜禽、养殖环境、饲料等进行检测。5. 4.2县(区)级监管部门对无非洲猪瘟小区及其缓冲区内规定动物抽样监测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区)级不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和资质的,由市级组织实施;省级适时开展评估监测。5.4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无非洲猪瘟小区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60份,其中饲料、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每次采样数量不少于5份;每个缓冲区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30份,其中缓冲区内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每

11、个场所采样数量不少于5份。无疫企业应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要求的频次和数量开展。5.5 监测评估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无疫企业要定期对无非洲猪瘟小区的疫病监测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监测发现疫病和传播风险的,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科学评判疫病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风险因素。6生物安全体系建设1 .1无非洲猪瘟小区应当规范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建立并及时更新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生物安全制度、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生物安全记录等管理规范,合理配置生物安全管理人员。2 .2无非洲猪瘟小区应当加强硬件建设,完善独立的人员、车辆、生猪、生产生活物资、生产废弃物等进出

12、通道,配置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设置防鼠、防鸟、防蚊蝇以及防止其他易感野生动物进入的设施设备。6 .3企业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应根据非洲猪瘟的流行病学特征并结合无非洲猪瘟小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生物安全措施,确保生物安全措施覆盖无非洲猪瘟小区养殖、屠宰(加工)、运输、无害化处理等所有环节及生产单元,并有效落实。7 .4企业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应当至少每年对无非洲猪瘟小区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进行1次内部审核和评估,并根据结果进行改进。6.5企业对实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生物安全培训。7风险评估7.1 企业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结合无非洲猪瘟小区实际情况,并根据其周边区域规定动物疫病的状况

13、,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评估工作。7.2 风险评估要结合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特征,对各生产单元的周边环境、选址布局、设施设备、防疫管理、人员管理、投入品管理、运输管理等各种潜在风险因素进行系统性评估。7.3 评估人员应当就评估的风险因素、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等与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兽医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7.4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规定动物疫病传入并在无非洲猪瘟小区内传播、扩散的各项风险因素及其风险等级(高、中、低、可忽略),并对每项风险因素,简述其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可能传播途径。7.5 对中等以上风险因素,应当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并针对重要的关键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标准操作程序

14、内容主要应当包括:(1)生物安全措施的实施、维持和监督程序;(2)纠错程序:(3)纠错过程确认程序;(4)记录保存。7.6 6评估专家组在风险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格式要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8生物安全计划8.1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生物安全计划,除可忽略风险因素外,对所有潜在风险因素,逐项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合理制定或调整完善生物安全措施。8. 2生物安全计划应当覆盖无非洲猪瘟小区所有生产单元。7.7 3生物安全计划应当根据非洲猪瘟传入传播风险因素及可能传播途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8.4 生物安全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

15、;生物安全计划列表;标准操作程序;培训方案;制定人,审核人,制定日期:签发日期,签发人及Mt3三.佥早等。8.5 完成生物安全计划制修订后,应当由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副组长进行审核,并报组长签发。9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9.1 无非洲猪瘟小区应当建立并熟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一旦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立即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疫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9.2 无非洲猪瘟小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要求建立有效的疫情应急预案,按照要求做好并及时更新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每年至少开展1次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9.3 无非洲猪瘟小区内发生规定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9.4 缓冲区或无非洲猪瘟小区所在县(市、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无非洲猪瘟小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强化的隔离、清洗、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强化监测和监管,开展预警监测,防止疫情传入。10暂停、撤销、恢复与变更10.1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暂停无非洲猪瘟小区资格:10.1.1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10.1.2 监测证据不能证明非洲猪瘟无疫状况的;10.1.3 当地畜牧兽医机构不能对无非洲猪瘟小区实施有效监管的;10.1.4 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形。10.2出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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