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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第三条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
2、政策,组织开展资格认定、考核评估、监督管理管理等工作。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支持和跟踪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与认定具体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文件执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论证、择优遴选”的原则,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惠注册和运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一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且没有严重失信行为。(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新资源引进培育和创办孵化科技企业等工作。(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与固定科研场地
3、。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及市场运营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o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250万元,研发费用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六)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等制度。(七)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
4、受理。第五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县(区)推荐。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认定的进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论证意见。(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六)下达通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5、第六条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自动获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统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和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可根据需要采取双聘、临聘及其他方式聘用兼职人员。其中全时聘用人员可视为常驻人员;双聘人员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要切实加强财
6、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第四章引进共建第十一条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科技局名义引进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组织论证并报市政府审定。优先与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一)研究领域符合惠州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且满足惠州市产业技术需求,能引领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县(区)、高校、社会资本或风险投资等出资30%以上参与共建。(三)与惠州市企业有深度产学研合作关系。第十二条共建新型研
7、发机构的流程:(一)制定方案。方案需明确建设目标、组织架构、投入模式、经费预算、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等。(二)组织论证。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机构发展规划的可行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建设资金和场地面积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征求意见。根据论证通过的共建方案,共建双方拟定合作协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四)上报审批。市科技局将修改完善后的合作协议报市政府审定。(五)签定协议。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科技局名义与共建方签订合作协议。第十三条建设期内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拨付条件及程序:(一)开展自评。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内容开展自评。(二)组织考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
8、第三方机构对机构开展年度考核。(三)拨付资金。考核通过的机构按照指标完成率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考核不通过的,暂停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第十四条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需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保管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并将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按年度报市科技局。第十五条对建设期满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进行验收。具体流程:(一)提出验收申请。机构在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需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如不能如期申请验收,应提出延期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最长延期2年。(二)专项审计。市科技局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
9、项审计报告。(三)现场验收。市科技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专家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四)结论确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研究确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类。按照合作协议,建设工作完成度在80%及以上,且建设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收通过;建设工作完成度未达80%,或建设经费未进行专项管理、擅自挪用、弄虚作假的,或逾期超过一年未提交验收资料的为验收不通过。(五)结论应用。验收不通过的机构,自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可提出整改申请,并在一年内整改
10、完毕,重新进行验收。第十六条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与共建方终止合作。(一)考核或验收不通过,经整改后仍不通过的。(二)机构或相关人员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共建方连续两年及以上对机构不进行实质性管理和支持的。(四)经第三方审计巡视巡察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五)其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第十七条市科技局牵头对终止合作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清算,市科技局和共建方指定机构组成清算小组,制定清算方案,明确清算范围、清算程序、后续资产处置、新型研发机构主体是否保留等内容,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对机构的资金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一)因
11、考核、验收未通过或因客观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需终止的,经审计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财政资金;因违法违规行为终止的,除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财政资金外,还须依法追回涉及违法违规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相关单位及人员纳入失信记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对市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终止后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继续持有或使用市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购买或缴纳相应租金。第十八条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原始记录证明共建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如期履行合作协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终止结题,且不要求追缴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
12、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第五章综合评价第十九条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组织综合评价,具体按照当年度通知执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第二十条评价流程:(一)单位填报。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综合评价通知,按要求完成材料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县(区)推荐。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论证意见。(四)行政决策。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研究提出评价结果并进行公示。(五)下达通知。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
13、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后补助奖补;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的);(二)不参加综合评价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四)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五)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六)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第六章支持措施第二十三条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扶持奖励100万元。第二十四条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政
14、策,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补助5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补助30万元。横向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方可连续获得后补助。第二十五条对于已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可获优先支持。第二十六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第二十七条鼓励各县(区)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具体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8月10日印发的市科技局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惠市科字(202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