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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高压设备预防性试验及维保服务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部分磋商须知11一、总则11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1三、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2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第1页共84页五、开启响应文件16六、磋商人员及相关原则16七、磋商程序17八、确定成交供应商22九、签订合同22十、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2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24第四部分合同主要条款37第五部分附件(响应文件格式)52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高压设备预防性试验及维保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1月13日09:00(北京时间)前
2、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J-2333152-02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高压设备预防性试验及维保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550000最高限价(元):/采购需求:数量:1预算金额(元):550000单位:项简要规格描述:详见采购文件备注: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按采购文件要求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
3、业,木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时间:/至2023年11月1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2023年Il月13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
4、023年11月13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WWW)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
5、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3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6、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 .其他事项:(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
7、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4)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5)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
8、、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前附表序号名称内容1采购人2采购代理机构3踏勘现场4资金来源己落实5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1)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
9、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4)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口不适用口适用6响应产品主体核心产品:口不适用口适用7响应保证金口适用日不适用8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响应截止时间起90天9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1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1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12答疑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的,请于2023年11月8日17:00之前将疑问发送至该电子邮件(邮箱)。答疑回复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更正公
10、告的形式在本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13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采购文件的修改和澄清(答疑)答复的文件作为采购采购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若后续仍有更正内容,将继续以更正公告形式在本网站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14响应文件形式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准备二种形式的响应文件: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
11、。(1) “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后缀格式为.jmbs)(2) “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后缀格式为.bibs)以U盘形式提供。15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文件,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浙江政府采购网,到达开标时间后,进行解密。(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
12、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供应商未能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2)备份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至,以便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要求:供应商须将备份响应文件以U盘形式单独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响应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供应商若选择非开标当天递交,请确保在2023年11月12日17:00之前,将备份响应文件通过快递形式或直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便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地址:)16询标澄清在评标
13、过程中,如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有疑问,由评审组长或代理机构代为将问题汇总后发起询标澄清函,供应商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回复相关内容并提交。17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
14、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8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19样品Gl不提供20演示0不要求演示地点:0不适用21支持中小企业1.说明(1)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
15、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