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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专家的职责与权利义务第四章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激活全市潜在消防技术力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服务作用,不断推动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使用和管理。第二章专家库建立第三条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主要
2、包含但不限于从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范围进行遴选。第四条专家入库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热爱建设工程消防事业,职业道德良好,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无违纪违法行为,无信用不良记录。(二)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10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技术相关工作经验年限可放宽至5年以上)以上。(四)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
3、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五)专家申报人符合下列条件,应予以优先考虑: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2.作为主要编制人编制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领域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六)在消防行业中具有突出业绩、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可适当放宽以上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入库工作应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上报,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征集、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进行。(一)公
4、开征集。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发布公开征集专家库人选的通知。(二)推荐方式(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乌兰察布市内及周边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均可向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符合专家条件的人选,推荐时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符合专家条件的个人,可以自行向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申请。(三)入库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推荐表并将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专业证书、学术获奖证书等材料提交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名。(四)资格审核。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信息进行登记汇总。(
5、五)公示认定。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要求的专家将在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成为专家库成员。第三章专家的职责与权利义务第七条入库专家承担的职责:(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评审、咨询、培训等工作。(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重点课题、管理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工作。(三)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四)参与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相关技术问题。(五)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入库专家享有的权利:(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独立发表专家意见,不受任
6、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二)接受委托并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调阅相关资料。(三)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四)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五)检举揭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评审等相关工作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六)可自愿提出申请退出专家库。(七)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入库专家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工作规程。(二)按时参加应邀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提供明确清晰的专家意见,保证客观公正,对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负责。(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评审前及过程中不得泄露专家个
7、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四)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六)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相关证书等方面信息。(七)严禁以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名义私自承揽相关业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抽取专家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专家抽取条件并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连续三次被抽中需更换),其中消防验收、评审、评定应根据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消防、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进行抽取,原则上各专业不少于一人,总人数不少于五人。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
8、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抽取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十一条专家的抽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专家使用单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使用申请表;(二)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专家使用需求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并通知专家服务时间、地点及内容;(三)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最终确定的专家在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
9、家抽取记录表进行登记,并将其发送至专家使用单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二条专家使用单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专家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服务结束后将专家履职情况反馈表报送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十三条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第十四条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从专业能力、职业素质、履职情况等方面对库内专家进行考察,适时调整、增补专家。第十五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专家聘任关系:(一)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作的;(二)不履行专家职责义务或存在违法
10、违纪行为;(三)故意隐瞒与审查、验收、评审、论证项目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四)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五)在相关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七)本人提出退出要求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自治区对消防技术专家及管理有新规定者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L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推荐表2 .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抽取记录表3 .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回避确认表4 .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使用申请表5 .乌兰察布市建设
11、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6 .专家履职情况反馈表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推荐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贴照片处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执业资格邮编通讯地址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专业特长工作简历主要业绩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单位(盖章)年月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注: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主要业绩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抽取记录表工作内容:序号专业类别专家编号专家姓名是否参加附件3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回避确认表工作内容:日期:序号回避原因工作单位专
12、家签字附件4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使用申请表使用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使用服务类型使用地点服务起止日期使用专家专业类别专家人数编号:时间:使用地住建部门确认:使用单位确认:(签章)(签章)年月日年月B注:申请服务类型:1,技术咨询;2.消防设计审查;3.消防验收;4.消防评审;5.技术培训;6.技术调研;7.火灾事故调查;8.其他。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现从事专业及工作年限移动电话专家履职情况反馈表使用单位使用服务内容使用地点专家姓名(编号)专家出勤情况结论意见是否明确专家综合评价专家确认:(签字)年月日使用单位确认:(签章)年月日注:专家综合情况:1.优秀;2.良好;3.一般;4.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