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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及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2、以下简称“经济社”)。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镇将其作为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镇农资管理机构)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
3、、财务公开、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审查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审计办按照职责开展农村审计等相关工作。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七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八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整个村的集体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
4、,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面积30亩以上土地或原值5000万元以上资产产权变更(集体经济组织与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合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情况除外),5000万元以上借入款(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借款除外)、担保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或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
5、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由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没有设立党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程序。第九条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第十
6、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三)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集体经济组织与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合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资产产权变更,面积30亩以下土地或原值5000万元以下资产产权变更,建设用地出租出让,农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10亩以上或租赁期10年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出租,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借款,5000万元以下借入款项,5万元以上借出款,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等事项;(四)表决通过年租金收入占上
7、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五)表决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投资项目及工程招投标,审批50万以上生产性开支及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六)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项中的生产性开支指纳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会计科目核算的日常经营性开支;非生产性开支指公益福利费用、干部报酬等日常非经营性开支。第十一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
8、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起草、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等;(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五)起草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六)决定面积10亩以下或租赁期10年以下的农用地使用权出租,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50万
9、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建、投资项目及工程招投标,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开支、2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及5万元以下借出款,会计记账科目错误和法院判决败诉引发起的坏账核销等。(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审查通过,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限期授权的要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授权期限结束后,须重新授权。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股
10、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可由村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村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作决定。第十二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为3-5人,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
11、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四)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2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六)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第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
12、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股东大会的表决,可采取集中投票或分组投票、亲自投票或书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进行。召开村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可按上级有关规定领取补助,或按当地情况领取误工补贴。农村干部参加民主决策相关会议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第十四条
13、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发生缺额减员影响民主决策开展时,应依据组织章程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补选。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收到罢免议案之日起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不按时组织召集会议的,由当地党组织书记召集。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
14、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经济社的资产和财务,一般应以“组财村管”方式管理,由经联社对其重要合同签订、重大开支审批、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实施监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审核和备案。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刻制公章,并可按规定制作使用电子公章。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直接保管公章。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使用要严格遵守市镇有关规章制度。第三章财会人员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
15、制,条件成熟的由镇委派会计主管。经联社、经济社的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镇委派会计担任财务室负责人,对其他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评价。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市、镇农资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委派会计每3-5年进行轮岗。第二十条镇农资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着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
16、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二十一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农资管理机构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农资管理机构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四章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达100O万以上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还应进行可行性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