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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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称“苏州大米”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深入推进品牌强农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大米”品牌是苏州市域范围内由被授权主体使用在“大米”产品上的区域公用品牌,是苏州市优质大米的代表。本办法所称“苏州大米”产品是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选用通过国家、江苏省审定或引种备案适宜苏州种植的优质水稻品种,具有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

2、认证,或在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种植的稻谷,并经过烘干、脱壳、碾磨等加工工序制成的大米。第三条“苏州大米”品牌的专用标识由文字“赫州大米SUZHc)URICE”和图案部分组成,图案部分以一粒米粒轮廓作为背景外形,将苏州湖网密布、灌溉便利、土地肥沃的地理特色与“吴”文化结合,形成一个极具艺术性的“吴”字(详见图一)。“苏州大米”品牌的推广语为“苏州大米,江南味稻嘛州大东SUZHOURlCE“苏州大米”名称、“苏州大米”品牌的专用标识、图形商标、“苏州大米,江南味,稻”推广语等构成“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第四条“苏州大米”品牌的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称

3、“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苏州大米”品牌的工作指导、材料复核、公示公告、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苏州大米”品牌使用标准的市场主体的推荐、组织申报、质量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指导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做好“苏州大米”品牌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工作。在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由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担“苏州大米”品牌具体的授权管理工作,办理授权使用手续,并负责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有权委托具备一定能力的农产品或食品行业的行业协会或社团组织负责“苏州大米”品牌的建设、运营和宣传推广工作。第五条“苏州大米”品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市场主导、

4、企业主体、农民受益、强化保护的原则,形成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品牌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齐头并进的发展格局。“苏州大米”品牌的申报授权应当遵循自愿申报、依法授权、公正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申请使肝苏州大米”品牌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在苏州市域范围内依法作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其大米产品的种植及加工所在地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未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或经营异常相关名录;(二)已加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三)在“大米”产品上拥有自有注册商标;(四)具备一定的种植规模或加工能力,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良好的履约能力

5、,能有效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管;(五)其大米产品必须达到苏州大米品质分级团体标准所规定的质量、安全等各项要求;(六)认同“苏州大米”品牌运营的各项机制,近三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而造成不良影响。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使用“苏州大米”品牌:(一)申请人大米产品的种植或加工所在地不在苏州市域范围内;(二)申请人的大米产品未达到苏州大米品质分级团体标准所规定的质量、安全等各项要求的;(三)近三年内,申报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专项抽查和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检测记录的;(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五)近三年内,

6、有使用国家禁用的或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六)近三年内,产生重大舆情事件的;(七)有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或者由农业主管机构认定存在其他不合格的情形的。第八条申请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苏州大米”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申请人已加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证明文件;(四)自有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五)产品销售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六)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或材料;(七)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复印件;(八)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符合苏州大米

7、品质分级团体标准的检测报告;(九)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者产品来源于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证明文件;(十)产品所获荣誉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申请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的主体,应向所在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所在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收到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

8、签署意见,纳入拟授权使用名单,并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间,任何主体如对拟授权使用的主体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署其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准予授权或拒绝授权的决定。第十一条公示期满后,市农业农村局确定授权使用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将授权使用名单移交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由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相关主体办理“苏州大米”品牌授权使用手续,具体包括签署授权使用合同、颁发“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授权书等事项。第十三条“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苏

9、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二)使用“苏州大米”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三)参加“苏州大米”品牌相关的技术培训、政策宣讲、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四)参加与“苏州大米”品牌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五)优先享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大米产业的扶持政策;(六)分享“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声誉和运营成果。第十四条“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二)积极参与“苏州大米”品牌的宣传推广活动;(三)只能在获得授权的品牌产品及其包装、销售运营、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出借、赠与该授权;(四)严格按照规定的样

10、式规范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不得自行改变“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苏州大米”专用标识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苏州大米”专用标识不得小于企业自有商标;(五)主动维护“苏州大米”品牌信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局、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标识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六)支持配合、协助各级农业农村局和苏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管理工作,并有义务举报对“苏州大米”品牌的侵权、假冒行为。第十五条“苏州大米”品牌及相关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主体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经授权使用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规范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因擅自使用或不规

11、范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而损害“苏州大米”品牌声誉和利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已被取消授权的主体,不得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系列标识。第十七条“苏州大米”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组织申报,每授权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授权使用合同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授权,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履行相关授权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提出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取消其使用资格。第十八条被授权主体有更名、改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注册商标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所在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变更事项,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审

12、核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的质量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取消该主体的使用资格,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属实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一)申请人大米产品的种植或加工所在地变更为苏州市域范围以外的;(二)产品质量下降,不能达到苏州大米品质分级团体标准要求的;(三)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实的;(五)擅自扩大“苏州大米”品牌使用

13、范围,或对外转让、出售、出借、赠与授权的;(六)严重违反授权使用合同的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七)损害“苏州大米”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八)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宜继续使用品牌的行为的。第二十条因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被取消授权使用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苏州大米”品牌。第二十一条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本辖区内“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档案,每年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以下有关情况:(一)辖区内“苏州大米”品牌的申报、授权和使用情况;(二)获得授权产品的价格、产量、销量以及其他主要生产经营指标、质量抽检情况等;(三)被授权主体的品牌建设举措

14、;(四)与“苏州大米”品牌建设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苏州大米”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2 .“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变更事项整记表3 .“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合同4 .“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授权书“苏州大米”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申请编号:【申请人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注册地址大米种植及加工地址从业年限(从事大米生产加工的年限)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品牌授权使用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成立时间、业务范围设备、产量和产值、效益分等情况)、种植/经营规模、员工人数、设施

15、析、企业内部的质量控制和监管机制资质认证和所获荣誉(资质认证包括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被认定为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生产规模(申报上一年全年)申请授权使用的大米品种种植面积(亩)年产量(吨)年产值(元)销售均价(元)自有注册商标(应填写商标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有效期并送复印件)对商标注册证申请使用授权品牌的包装数量申请人承诺申请人自愿申请使用“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并承诺将严格遵守“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如有违规,愿承担相关责任。签字(盖章)年月日审批恚见县级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苏州大米”品牌使用主体变更事项登记表原申请编号:【】使用主体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注册地址大米种植及加工地址从业年限(从事大米生产加工的年限)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获得授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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