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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XX县进一步鼓励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扎实推进我县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积极鼓励全县具有劳动能力的农牧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就业,进一步提高我县具有劳动能力的农牧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转移就业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果洛州关于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励申领第一条奖励范围通过在县人社局备案登记且实现转移就业的具有XX户籍的劳动力,在省外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稳定就业一年或在省内(除本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上的转移就业人员。第二条申
2、领条件(一)申领奖励的劳动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履行义务教育义务;4 .遵循诚实守信原则;5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6 .稳定就业时间达一年以上;7 .遵守其他法定要求。第三条申领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力应到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 .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 .填写XX县转移就业奖励申领审批表;3 .劳动力在企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每月企业通过银行代发的工资花名册,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的个人银行卡工资流水清单);4 .劳动力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需提供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清单(务工期间全部流水清单)、用人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个体工商户所在地人社局在“金保系统”中录入就业的个人信息。各乡(镇)对转移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并由村、乡(镇)审核后签字确认,确保奖励补助对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四条受理程序劳动力申领奖励程序如下: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申领程序所需相关资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县财政申请拨付转移就业奖励补贴资金。第三章激励措施第五条奖励标准(一)在县人社局备案且在省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现稳定就业的非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给予500元的交通补贴,贫困劳动力按脱贫人口跨省一次性交通补助文件执行。同时稳定就业满一年的奖励100OO元,满两年的奖励20000元,满
4、三年的奖励30000元,累计计算奖励金额,连续奖励三年后仍稳定就业的,由果洛州人社局按果洛州进一步鼓励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实施办法给与兑现。(二)在县人社局备案且在省内(除本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现稳定就业的劳动力一次性给予300元的交通补贴。同时稳定就业满一年的奖励3000元,满两年的奖励6000元,满三年的奖励9000元,累计计算奖励金额,连续奖励三年后不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县财政资金列支。(三)对劳务经纪人输送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现转移就业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六个月到一年的,一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5、。(四)为积极推进就业鼓励政策落实落地,鼓励本地企业吸纳劳动力实现高质量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就业专项资料列支。笫六条连续奖励三年后再次外出就业的劳动力不再另行奖励。第四章规范监督第七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转移就业奖励补贴资金的劳动力,在追回转移就业奖励补贴资金的同时,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八条劳务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虚报冒领劳务经纪人奖励资金的,在追回奖励补贴资金的同时取消劳务经纪人从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九条本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冒领奖励资金的,在追回奖励补贴资金的同时列入“黑名单”,今后再次吸纳劳动力就业时不再给予奖励,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县户籍的劳动力实现就业后,县人社局每年主动进行走访慰问,组织召开稳定就业劳动力座谈会,邀请稳定就业劳动力进行先进事迹宣讲,通过典型示范,帮助其他未就业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第十一条转移就业奖励补贴资金由县人社局每年按前一年劳动力输出人数、稳定就业年限确定,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向县人社局拨付兑现,花名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X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XX县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