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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努力实现学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黑龙江工程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以校学术委员会为核心,健全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
2、有效途径。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第二章组成原则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确定,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
3、之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方案由上一届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讨论、确定,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按照学校确定的委员名额和当选条件,由二级院(系、部)及相关部门民主推荐产生
4、候选人,上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差额选举确定委员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发生变化的,可按照职务替代原则调整人员及其任期。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教学指导等相关职责和学术事
5、务。各二级院(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等专门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职责和学术事务,审议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其他学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具体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
6、入学校预算安排。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或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所属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人数原则上为5至11人的单数。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来自二级院(系、部)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所在二级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的委员。二级院(系、部)可根据所属学科、专业实际情况提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
7、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的;(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累计2次无故不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1年以上(不含1年)不能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名额所属部门(学科、专业)按程序民主推荐拟增补委员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可增补为委员。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校学术
8、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学术事务的相关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特邀委员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就专门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或提出咨询、建议。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严格遵守相关学术保密纪律;(五)认真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对下列学术事务决策前进行审议,或者根据需要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
9、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三)二级院(系、部)及其他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直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和人员组成,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和人员组成;(九)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在学校
10、对下列学术事项实施前进行学术评价、评定:(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等奖项;(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教学、科研平台评审推荐、评估;(五)需要校学术委员会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对下列学术事项决策前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
11、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合作项目;(五)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须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校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时,须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
12、术待遇,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对于涉及部分学科专业领域的议题,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相关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评议组、评审组、调研组等),处理相关应急学术事务或专门事项。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第二十条校学
13、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其意见可视情况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前商议确定。凡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提供详实的调研论证材料,由相关部门呈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并于会前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分送各位委员。由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
14、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评定、裁定的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科研人员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并根据需要对涉及的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旁听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五个工作日的异议期,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异议事项。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