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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摘要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得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如重婚、妹居、通奸、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占有相当比例.为了维护公民尤其是女性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I关键词1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1、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早在19世纪即登上人类的;立法舞台,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
2、、保护、补偿的功效。当人类进入21世纪后,这一制度依然要担负起维护公序良俗的重任,基于上述愿望,在我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是;是离婚自由的保障离婚,不仅使配偶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而且也必将使经济处于劣势的一方陷于离婚所引发的失落和两难境地。若建立与经济帮助相并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便可消除无过错方的离婚顾虑,并使其在离婚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获得离婚之损害赔偿。是婚姻义务的要求,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所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实、相互扶助义务。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定会造成他方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且这种损害不可能通
3、过离婚得到平息和消释。只有通过损害赔偿,才能使无过错方得到精神抚慰和财产补偿,进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婚烟法的精神。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些当事人为争夺财产故意夸大对方的过错或极力掩饰自己的过错,致使离婚诉讼充满了指责、敌对、怨恨的气氛,尤其在一方擅自变卖、转移、隐匿财产,甚至销毁证据致财产存在的真伪及财产的权属难以查证时,则加重了善意一方的财产和身心方面的双重损害,如果不对无辜、无奈的弱势群体予以保护与补偿,则难以消释、平衡情感上的打击及财产上的损失。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既可对上述冲突有所缓解,又可以避免离婚诉讼中的
4、指责与攻击,因而,只要证明他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即可获得损害赔偿。2、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离婚时,可供分割的财产,只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全家共有的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严格分清财产的性质。离婚时,个人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期间使用、消耗、毁损等具体情况和离婚后实际生活的需要,作出必要和适当的调整。只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能保护离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那种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所有的主张,侵犯了一方当事
5、人的合法权利,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对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因离婚而脱离该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如果离婚时夫妻共同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己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终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贯彻执行本条规定,应把握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二)
6、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不必因为经济问题的顾虑而影响其正常地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的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对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共有财产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
7、夫妻共有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防止侵害他人的利益三、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口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己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 .双方己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
8、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3 .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且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能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此外,适用本条规定应
9、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0四、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作为一种民事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在原则上应符合民法学上的四个要件:一是行为本身违法,即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四种情形中的行为,而且不论其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二是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过失;三是已造成损害得客观事实,实际上
10、离婚本身就是对无过错方的巨大损害,尤其是在被迫离婚时;四是主、客观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即损害得事实是由一方主观上的故意造成的首先,精神损害赔偿与金钱赔偿之间并不是商品货币领域里等价交换的对应关系,它是法官对夫妻一方特定过错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结合精神损害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所作出的司法评价。对于精神损害得赔偿,大多具有慰抚金的性质,实际上它是从法律上对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1、,合理地确定数额,不能一味求高,盲目攀比.我国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特殊形式,在法律对前者规定不完善的时候应该适用后者的一般规定。因此,可以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应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一般侵权责任当中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过失即负赔偿责任,这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不无疑问。从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只有主观上的故意才能构成这些侵害行为。参考文献:I、王歌雅:婚姻家庭维承法维续教育系列。2.最高人民法院注释【2001】30号,第28条、第29条、第30条。3、最高人民法院注释【2001】30号第5条第一项。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眶的解释(一):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眶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