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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保证综合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本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
2、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
3、)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并认定有错误的。第四条本镇纪委为责任追究机关,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沈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
4、理权限,由镇纪委作出处理或向人事、市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六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结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因不当执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执法错案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本镇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0日。第八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