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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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O一六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2、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5】1832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0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00万股,于2010年6月23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

3、称:中文全称: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FujianStar-netCommunication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福州市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工业区星网锐捷科技园19-22栋邮政编码:350002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539,111,233元(人民币,以下同)。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网络通讯研究院院长。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引进吸收国内外信息产业的最新技术,发挥发起人各方的现有优势,向社会提供先进的电子信息设备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提高股份公司经济效益,使各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互联网接入设备、网络及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开发、生产、销

5、售及自有产品租赁;网络技术和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相关培训业务和咨询服务;IC卡读写机具及配件、电气电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含移动电话、手机等)、无线通信终端、无线通信传输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音视频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国家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除外)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131,530,OOO股,发起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53,927,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机厦门维实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32,88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FINETINVESTMENTLlMrrED认购31,567,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厦门盈仁投资有限公司认购6,576,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MASTERSKILLINDUSTRIESLIMITED认购6,576,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根据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闽华兴所(2005)验字

7、E-012号验资报告,截止2005年4月30日,发起人的出资已全部到位。第十九条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175,53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175,53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175,530,000股,本次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51,060,000股。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351,06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175,530,000股。本次转增股本实施后

8、,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26,590,000股。2015年9月7日,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新增的12,521,233股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将由526,590,000股增加至539,111,233股。公司股本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股,占股本总额的27.9964%,新疆维实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股,占股本总额的8.5773%,FINETINVESTMENTLIMITED持股股,占股本总额的7.8447%,社会公众股持股股,占股本总额的55.5816%o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9、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一)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

10、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要约方式:(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11、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肌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2、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用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13、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14、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

15、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的提议。(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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