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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桥村简易大棚租赁合同出租方:郎溪县新发镇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证件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乙方于2023年月日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网络竞价以最高应价贰万捌仟元/年(28000元)取得甲方位于郎溪县新发镇双桥村简易大棚一年期限的租赁权,甲方同意将简易大棚租赁给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一、租赁期限:一年,即自2023年月日起至2024年月日止。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二、租金:每年租金为28000元,1年租金共计28000元。租金
2、一年一付,先付后租的方式,租金一年一付至村级指定账户(开户名称:郎溪县新发镇双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农商行新发支行,账号:三、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大棚用途,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环保规定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大棚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四、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五、租赁期内,水电费、垃圾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给相关单位。六、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大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若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法律责任。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大棚及
3、附属设施损坏灭失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完好或给予出租人足额的经济补偿。如发生被盗、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租赁或乙方经营出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七、乙方承租后,在营业前办理好相关手续,由于乙方责任,导致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八、乙方不得在出租场所内进行违法活动,如有违法活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九、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
4、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大棚主体结构或损坏大棚设施。租赁期满,乙方经公开拍租未取得租赁权的,应保持房屋完好、按时交还给甲方。十、租赁合同期满即租赁合同终止或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无条件将大棚及活动板房腾空交还甲方。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乙方解除合同:1、乙方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租金;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承担日常管理和维护,致使大棚及活动板房严重损坏的;3、乙方将租赁大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他方的;4,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第三条、第八条之约定的;5,其他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乙方有上述情形等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十二、违约责任:
5、1、租赁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退还已缴纳的租金,并按年租金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在甲方收到并同意乙方终止合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履行向甲方腾空移交租赁房屋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租赁合同终止时的租金双倍向其支付场地占用费。2、乙方在租赁期满及中途中止经营后,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解决。3,乙方出现合同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租金。对乙方所欠甲方租金,甲方有权追偿。4,租赁期满,乙方须立即无条件腾空大棚及活动房并交付于甲方。否则,乙方应按承租期内的租金标准承担占有使用费,还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每逾期交付一日,乙方按承租期内租金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三、因拆迁、重点项目等政府相关行政行为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导致大棚租赁行为不能持续,本合同自行解除,租金据实计收。十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法院诉讼费用、公证费、评估费以及律师费等承担赔偿责任。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六、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合同签约地: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