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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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序言第二段修改为: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全面提升服务区域发展和国家战略能力,为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中华文化海外传播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二、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同时适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

2、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

3、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具有独立建制的直属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五、将第十条改成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

4、、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定学

5、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抓好中央巡视整改工作和校内巡视工作;“(七)履行学校

6、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一)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

7、定的其他职责。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召集”修改为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由党委常委会召集。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监委驻厦门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组织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教材建设、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

8、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新时代大教师工作格局,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决策和部署,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三)制定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惩处等制度体系;(四)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五)其他需要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的相关事项。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

9、设置和调整学校学位授权点。十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成立常任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组织,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研究生会)设立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

10、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投资修改为出资设立。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院、直属系、教学部(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删去第六项。二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

11、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

12、工作的政治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建设、表彰奖励以及行政管理等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二十二、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教学部、直属系等,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

13、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二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的增长修改为调整。二十六、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第五项修改为:(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

14、意见和建议”。第七项修改为:(七)在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职员工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二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二十八、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二十九、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

15、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三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三十一、将第六十条改为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十三、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财事结合、权责结合,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三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对所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三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学校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此外,对章节、条文的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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