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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租住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导则一、总则生产经营租住性居民自建房投入使用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置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二、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一)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二)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天花板)底部。(三)电动自行车应在室外停放和充电,如有设置集中停放和充电点,设置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四)建筑四周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
2、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三、消防设施(一)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或符合场所性质的水基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二)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宜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S)居住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四、安全疏散(一)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
3、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二)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S)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四)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五、防火管理(一)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二)使用明火的厨房,应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S)户内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等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四)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五)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