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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3.内容与要求3.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3.2岗前告知3.2.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2.2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
2、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2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3.3现场告知3.3.1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3.3.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3、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3.4检查结果告知3.4.1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3.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3.7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3.8存在粉尘、放射性
4、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3.9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3.9.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3.9.2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393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3.10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3.11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3.12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3.1
5、2.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3.12.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3.12.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3.13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3.14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3.15中文警示说明
6、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3.16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3.17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3.1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3.19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3.20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4.4则本制度由安环技术部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