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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托车电动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公告广大摩托车、电动车车主、驾驶人及交通参与者:为扎实推进“文明在行动、满意在修文”创建活动,进一步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含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含二、三、四轮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治理,现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治理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二、治理重点(一)驾驶(骑行)无牌无证摩托车
2、、电动车道路行驶的;(二)骑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三)超员超载或违法载人载物的;(四)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加塞、逆向行驶、不礼让行人的;(五)非法营运、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六)乱停乱放、噪音扰民的;(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八)未满16周岁驾驶(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九)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装置的(如雨棚)。三、治理措施(一)严格处罚教育。对存在以上重点治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罚和教育。1.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无牌无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随意变道、逆向行驶、乱停乱放、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
3、管理装置(如雨棚)等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符合扣车情形的,将依法扣留车辆。2.对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污损、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摩托车号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扣留或者收缴车辆、罚款、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理。(二)强化曝光警示。治理过程中,将邀请媒体记者随警采访报道,加大文明交通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新媒体进行网络直播,对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警示。(三)坚决移送处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做好表率,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存在以上交通违法的,将依法移送县纪委监委调查处
4、理。四、温馨提示(一)购车提醒。请广大群众购买摩托车、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购车后及时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特别提醒,车辆类型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需要取得相应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才能驾驶上路。(二)车型辨别。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无脚踏骑行功能。同时,电动自行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5千米/时、电动自行车重量小于或等于55千克,电动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千米/时,电动摩托车设计车速大于50千米/时。(三)驾驶资格。骑行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须持有F证、E证或D证,电动摩托车驾驶人须持有E证或D证。整治期间,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请广大群众予以配合和监督,并切实做到安全、守法、文明出行,共同维护修文县良好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