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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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温州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外行为,明确所有权归属及收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的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各

2、单位的在职员工、在读学生、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包括:理论研究成果、技术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获奖成果、专著、专利、商标、商号、技术秘密、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二章权属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属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

3、,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一)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三)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上述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技术条件。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

4、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学校在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第五条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

5、容,应及时申请专利;有必要申请品种权的,应及时申请品种权;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必要申请商标权的,应及时申请商标;保密技术若符合专利申请规定的应申请保密专利;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价值的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第六条在执行学校科研教学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由学校持有。有关人员对其均负有保密义务,应按国家、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七条以温州大学名义对外签署与科技工作有关的协议、合同时,必须经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研发,在协议或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第三章管理第八条职

6、务发明创造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学校要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有权处理所持有的职务发明创造,但是在处理职务发明创造时发明人有知情权。第九条职务发明创造者申请发明专利时,发明人需填写温州大学发明专利申请表;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时,发明人需填写温州大学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申请表;登记软件著作权时,发明人需填写温州大学软件著作权申请表,经发明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发明人携带专利申请的材料,交科技处审核批准,符合条件者由发明人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各项业务。第十条我校教职员工的个人发明创造(即非职务发明

7、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由所在学院(部门)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经科技处审核后,可以由个人自行申请。第十一条有关校内的职务发明纠纷,由所在学院(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处理。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术委员会委派专人进行复查后裁定。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学院(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对外交涉处理。第十二条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由发明人从科研经费中开支,申请费用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代理费、由非职务发明转为职务发明专利的变更费等。对没有科研经费的发明人,由学校以当年度最低市场价为准给予资助50丸发明人已从科研经费中开支国内职务发

8、明专利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的,其政府给予的专利资助由校科研管理部门速专项经费由发明人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第十三条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经学校许可,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进行转化。各学院(部门)应对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时,发明人需填写转让或许可申请审批表,经发明人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校国有资产处审核,再由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必要时可征求校法律顾问意见。井与由校科研管理部门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五条向外国人转

9、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第十六条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植物品种申请权、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转让或许可使用,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由发明人与受让人双方约定,或由校国有费产管理部门会同校科技处聘期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到技术市交易所挂牌交易。也可采取向受让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使用本校知识产权产生新增利润的形式(具体比例由发明人与受让方协商,经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科技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该项职务

10、发明的,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必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到技术市场交易所挂牌交易。实际交易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投入(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工资等),对于所有权转让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单价不低于10万元;对于独占实施许可五年及以下的发明专利单价不低于5万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低于2万。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的分配如下:收益20%归学校所有,10%归所在学院(部、所),70%归项目组所有。项目组内部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协商会分配。其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份额一般为项目组总额的50%,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我校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者有委托关系的项目,

11、其专利费用开支和收益由双方通过协商约定,其中学校支配的收益部分按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第四章奖惩第十七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应对提交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贵。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撒销对其的有关奖励,追回获奖成果的奖状、奖章、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十八条在知识产权形成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转化或使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一经发现,将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3号令)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中共党员的,由党委根据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党纪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经学校批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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