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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晃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新晃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兴业,充分激励和引导现有企业技改升级、达产增效,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园区资源的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2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自然资源部门用地批准手续资料办理工程报建
2、,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土地出让价款。第三条对新引进征地建设的工业项目给予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化工园区项目和其他范围投资项目,投资方所缴纳出让金分别超过15万元/亩、8万元/亩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奖励资金具体结算方式为土地交付后奖励20%,完成土建工程建设奖励40%,完成设备安装奖励40%。(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者年实现税收超过100O万元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奖励政策。第四条鼓励技改入园升级。对于技改入园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3、一)对入园企业税收达15万元/亩以上技改项目,技改入园区企业可用原有自有建设用地与园区等面积置换,超出原有面积部分按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奖励政策参照新建项目政策执行。(二)园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获得上级产业发展扶持(限无偿支持项目)和奖励的企业,按国家、省、市级,分别按扶持和奖励金额的80%、50%.3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单项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IoO万元。(三)在晃企业技改升级后,超过原有产能的新增产能部分所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3年给予县级留存部分100%等额奖励。第五条厂房租购政策。对于使用园区标准厂房的新进企业可享受以下相关优惠政策:(一)长期租赁。对于新
4、进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前三年每年税收达到50元/平方米/年的,每年补贴8个月租金,第四年、第五年税收达到80元/平方米/年的,每年补贴6个月租金。任一自然年度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的,当年租金全免。承租人向厂房所有权人承担月租金为一楼7元/平方米、二楼及以上6元/平方米,该部分租金先交后补、收支两条线,其余部分由县产业发展资金直接补贴给厂房所有权人。(二)以租代购。企业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年内购买原租赁标准厂房,按租赁当时的市场评估价收取价款,购买厂房之前企业实付的租金可冲抵购买价款;合同签订后超过5年购买标准厂房的,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公开拍卖,原租赁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
5、买权。付款方式分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为两年,每年的付款比例分别为评估价款的50%,第二年所付款项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三)厂房(含厂房占地)入股。对行业技术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较大的优势企业项目,鼓励和支持县属国有平台公司以厂房、办公楼、仓库及其附属设施投入与企业进行合作经营。为保证新建项目能健康持续发展,允许县属国有平台公司前三年不参与项目分红。第六条实行培育期扶持。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IoO万元/亩、固定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给予5年培育期,培育期内化工类企业、金属材料类企业、普通类企业企业,亩均税收分别超过10万元/亩、7万元/亩
6、、5万元/亩的税收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100%等额奖励给企业。第七条实行物流补贴。对新引进的工业制造类项目,投产后对地方年度税收留存实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不超过原料运入与产品运出成本费用总额的15%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IoO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第八条鼓励循环利用。对企业投资独立利用三废再生产所产生的税收,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两年税收返还优惠期,并支持企业申报各级项目资金。第九条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晃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
7、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给予下列奖励或补贴:(一)对于租用园区孵化器办公用房的,按房租的5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二)对年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企业高管人员和研发团队核心成员(需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且在新晃缴纳劳动保证金,人数不超过5人),按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Ioo%给予奖补,连续奖补3年。(三)鼓励总部企业以多种方式进行产业招商,对年缴纳税收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7年内(含建设期两年)总部企业及其招商形成的税收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年缴纳税收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其中,新增税收贡献奖励政策施行时间为
8、一个会计年度,在企业汇算清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四)在本县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在本县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前三年给予不超过房租50%的租房补贴。购房与租房补助资金总和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五)鼓励本地企业并购外地企业,控股形成总部经济,对其三年内每年对地方税收增长15%以上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第十条鼓励出口贸易。对园区企业自营出口按出口金额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计算,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一条鼓励园区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
9、5万元,对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奖励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直接融资的园区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建立市场化过桥”转贷公司,依法支持困难实体经济企业还贷续贷应急。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创新。工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国家、省两级此项奖励采用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对工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
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国军标认证、保密认证、许可证认证、名录认证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只取得前三种认证的军民融合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第十四条鼓励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五条鼓励全民招商。对所引进项目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或国内同行业龙头工业类企业(前10名以内)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不超过3%。计奖;上述企业在项目落户地同
11、时设立区域总部或国内总部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不超过4%。计奖。引进县域外非上述类别工业类企业,按不超过引进县域外资金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奖励,其中设备资产按不超过2%。计奖。第十六条对于园区新进且当年实现税收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园区新进和原有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退档再进不予奖励。第十七条入园企业根据需求,可向园区申请对职工住宿进行配套,园区企业职工上下班往返县城可免费乘坐园区专用公交车。对于入园企业引进人才(中级职称以上、硕士学历人才)及新兴战略产业排名前三位高管,可免费享受公寓房5年。第十八
12、条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退出,不予享受有关扶持奖励措施,并依法追回相应部分扶持资金:(一)签约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的;机器设备安装完成后3个月内未投产的,或停产3个月以上不能恢复正常生产的。(二)拖欠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超过3个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五)项目正式投产1年后,经评估未达到约定投资额度和年度纳税标准的。(六)逾期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晃政发(2020)3号)文件同时失效。同时符合本规定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施行的,按新政策执行。-8